1090 保罗斥责打官司的心态,却不斥责法庭诉讼的本身
通常反对法庭诉讼的理由,是以为保罗禁止一切的法庭诉讼(林前6:5-8),其实是错误的解释。从保罗在这经文中的话中,清楚显示当时哥林多教会有好于诉讼之风,弟兄们彼此争讼,甚至连不敬虔的外邦人都因此嘲笑毁谤基督的福音,以及他们所宣称的基督教信仰。保罗首先责备信徒之间的争吵不知节制,叫基督的福音蒙羞。其次,他也责备他们彼此这样争斗,是弟兄与弟兄的纷争。因他们不但没有互相包容彼此的错误,反而彼此贪恋对方的财产,并毫无理由的彼此攻击和伤害。因此,保罗所责备的是那疯狂打官司的私欲,并不是法庭诉讼的本身。
他责备他们的缺点与错误,是不愿吃亏受损,宁愿保留自己的财产到争斗的地步。换言之,他们是如此轻易因每一次吃亏就触怒,即使为了小事情也冲上法庭打官司。保罗说这就是证据,表示他们的心胸狭窄易怒,没有耐心和解。基督徒应当凡事宁愿让步,宁可自己受损也不要上法庭,因为很少人在打官司时不受刺激、心中不燃起恨恶对方(甚至是自己的弟兄)之念。
然而当人知道自己可以在不失去爱对方之心的情况下,保护自己的财产(因为失去这财产对自己是很大的损失),则他上法庭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并没有违背保罗的吩咐。总而言之,就如我们以上所说,爱是每一人最佳辅导。凡是不按照爱心所行的事,以及所有偏离了爱的争辩,我们毫无疑问深信那是不敬不义的行为(林前1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