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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尔文《基督教要义》(灵修版)

 

1088 我们不当禁止信徒参与法庭诉讼

那些严厉斥责一切法庭诉讼的人,他们应当知道他们所定罪的是神的圣洁定规,并且否认神赐人有法律恩赐,这在洁净的人是洁净的恩赐(多1:15)。除非他们想要指控保罗在法庭受审与上诉,是犯了羞耻的罪,否则他们应该知错悔改。因为保罗在法庭上反驳控告他的人是捏造毁谤,另一方面也揭露了他们的诡计和恶毒(徒24:12-21)。并且保罗在法庭上申诉自己是罗马公民,应该受法律保障(徒16:37;22:1,25),他也在需要之时,向不义的法官说他要上诉该撒(徒25:10 -11)。

这与神禁止众信徒为自己伸冤报复,是毫无冲突;基督徒将报仇之念排除在法庭诉讼之外(利19:18;太5:39;申32:35;罗12:19)。在民事诉讼中,人应该以无邪单纯的心,将自己案件交托在公众保护者法官的手中,他一点也都不可想要以恶报恶(罗12:17),因这是报复的心。若是心存报复,则他上法庭是不走正道。若是严重的刑事案件,原告打官司不是为了私人伤害报仇雪恨,而只是要制止行凶的恶人危害社会。只要你除去报复的心,就不会违背基督徒不可伸冤报复的圣经命令。

还有人反对说,圣经不但禁止我们为自己报复,也同样吩咐我们要等候主的手施行报应,因主应许报应压制和恶待我们的人(罗12:19)。他们说,那些向行政官员求助的人,不论是为自己或为别人上法庭,乃是擅自跑到那天上保护者的前头。绝不是的!因为我们要明白行政官员的报应不是出于人,乃是出于神,神是借着政府官员的职责来使我们得益(罗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