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7 基督徒可以上法庭,然而不可怀著仇恨和报复之心
我们上述已经讨论了政府官员与法律,现在要讨论有关人民,即法律、审判、官长对于基督徒公共团体有何益处。另外还要考虑另一问题:国民个人当如何尊敬政府官员,顺服他们到怎样的程度。对许多人而言,政府官员的职分对于基督徒是多余无用的,因为圣经不准信徒报复,上法庭诉讼,所以敬虔的信徒不能呼求政府官员帮助。然而保罗所见证的,与此看法相反。他说作官的是神的用人,与我们有益的(罗13:4)。我们从此就明白:作官的是神所给我们设立的,借着他们保护我们免受恶人的为非作歹,使我们能平安无事的度日(提前2:2)。既然神设立作官的来保护我们,这不是徒然的,这就证明我们可以享用此保护的权益,所以我们可以呼求诉请官员的帮助,这样作法并非不敬虔。
然而我们必须面对两种不同的人。有许多人欲火中烧要上法庭告人,除非他们与别人争吵,否则他们内心不得安宁。这种人抱着苦毒和怀恨的心告人。他们以疯狂的热忱报复伤害仇敌,顽固追逼他们直到毁灭他们才罢休。同时免得被看为行事不义,他们假冒寻求法庭正义来辩护如此的恶行。即使我们被允许与弟兄上法庭,神仍不允许我们恨恶他,或疯狂的想要伤害他,或执意不断的追逼烦扰他。
所以我们应当明白,基督徒上法庭是许可的,只要是正当的使用法庭诉讼。原告提诉或是被告答辩,必须合乎正道。信徒若是被告,在所定日期出席,不怀恶意,尽所能为自己辩护,目的只是要维护合法属于他的财产。另一方面,若信徒被人不公平欺压,人身或财产受到亏损,他可以在政府官员的治理下提出诉怨,寻求公义正当的判决。但是他不可有任何害人或报复的私欲,不可有任何恶毒怀恨,不可一心好斗争闹。他应当宁愿吃亏受害,也不为恨恶仇敌之念掳去。
另一方面,当人心充满恶意、嫉妒、怒气、报仇,以及争竞的欲火中烧,以至于爱心减损,就是再有正当的理由上法庭,此行动都是邪恶的。这必须当作所有基督徒的既定原则:不论法庭诉讼有多合理,除非他能以爱和善意对待仇敌,就如这案子已经以最大努力寻求善意和解,否则他就不是正当的寻求法庭诉讼。也许有人在此打断说,这样的节制在法庭诉讼上根本是看不见的,如果有的话一定是奇迹。我们承认在这时代,要找到正当诉讼是非常稀少的,但这并不证明法庭诉讼本身是邪恶的;若法庭不被恶人罪行腐败,则其本身是善良纯正的。当我们听到,政府官员的帮助是神所赐我们的圣洁恩赐时,我们就当更谨慎,使其免于被我们的错谬所玷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