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6 法律的一致性与多样性
法律必须合乎正义,这是显而易见的,只要我们在每一法律上查考其组织结构,以及此结构所根据的公道。公道是自然的,对于所有人都是一样公平的,因此每一条法律应该都是公平的,不论其针对的主题是什么。法律结构的制定皆有其背景状况作为部分依据。所以,不同法律有相异的结构,是无关紧要的,只要都是一样致力于达到相同的目标,即公平。
神的律法中,我们所称为「道德律」的,不过是见证自然律,以及神所刻在人心的良知。因此,我们所说的整个公道律,都制定在道德律里。所以,一切法律的目标与准则与范围,必须是只为了公道。任何法律都应该以此为准则,导向此目标,以此为范围界线,都是我们理所当然认同的,不论其与犹太律法有何不同,或其彼此之间的差别有多大。
神的律法禁止偷盗。出埃及记告诉我们,在犹太国中偷盗者当如何量刑(出22:1-4)。其它国家的最古法律惩罚偷盗是要双倍偿还;后来的法律对偷盗的惩罚,对于明抢与暗窃加以区分。有的被判放逐,有的受鞭打,又有的被判死刑。在犹太人中,假见证的刑罚是根据谎言对他人的伤害,以等量的伤害来惩罚之(申19:18-21);有的国家只是以极大羞辱惩罚作假见证者;有的国家处以绞刑;又有些国家把强盗钉在十字架上。所有国家的法律都以死刑报应杀人凶手,只是采用不同的死刑方式。有的国家严厉刑罚奸淫罪,另有一些国家的惩罚比较轻。
虽然有如此的差异,我们能看出各国法律的目的都是一致的。对于神永恒律法所定罪的罪行,即杀人、偷盗、奸淫以及假见证,各国法律都是同声宣告刑罚。只是他们刑罚的方式不同,其实没有必要相同,也不需要相同。有一些国家情况严重,除非残忍的重刑严惩凶手,不然国家很快就因杀人抢劫泛滥而毁灭了。有些时代也需要更加严厉的惩罚方式,乱世用重典。当某一国家发生动乱时,通常会有邪恶兴起,就必须用新的法律处理。战争时期干戈扰攘,除非有胜于平时的戒严法律严厉吓阻,则一切人道就会消失。在饥荒或虫害时期,除非有更为严厉的条例禁止罪行,则一切都必毁坏了。有的国家人民倾向于犯某一特殊的罪,除非极为严厉处罚那罪,不然必因这罪而沦亡。所以各国各时期的法律有相异之处,若有人表示讨厌之,则表示此人是邪恶的且恨恶公共福祉。因为按照情况所需调整法律的施行,这是恰当方式来维护遵行神的律法。
有人说,神借摩西所颁布的律法是不可取消的,若将其取消而代以新的律法,则是羞辱了摩西律法。这是全然虚空的说法。因为现代所施行的法律并非优于摩西律法,因为不是与摩西律法互相比较,而是因为是时代、地方、或国家的处境不同。我们没有施行摩西律法,因为本来就不是要我们在现今时代施行的。当主借摩西的手颁布律法时,并非要将此律法传遍万国,在各地施行。主呼召犹太人归属于他,看顾以及保护他们;他也定意赐特别律法给他们,他是智慧的立法者,所制定的摩西律法,是特别针对他们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