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63 如何执行教会的惩戒
我们已经解释惩诫的目的,现在说明教会应当如何执行此属灵的权柄。首先,要提醒记住上述的区分:有些罪是公开的;另有些罪是私下的或隐密的。公开的罪不是指一两个人所见证的,乃是公开犯的且得罪整个教会。我们所说隐密的罪,并非指别人完全不知道的罪,就像假冒伪善的罪(这是教会无法审断,因为教会无法鉴察人心),而是居间的那种罪,即使不是在公开场合犯的,也可能有人看到。
公开的罪,不需要求采取基督所列举的步骤(太18:15-17);当人公开犯罪时,教会应该尽责立刻传唤罪人,照他的罪纠正他。隐密的罪,则根据基督的准则,被得罪的那方开始第一步骤,第二步骤,若罪人心里顽梗不肯悔改,则提报教会处理。教会要区分是轻罪或重罪,较小的罪上无须严厉对付,只需要言语申诫(要用温和方式,如父亲管教儿子)免得罪人变得更刚硬或迷惑,希望他能醒悟过来,并对管教感到欢喜而不是悲伤。然而重大可耻的罪,则需要更为严厉的管教。那犯大罪作坏榜样而重重伤害教会的人,仅仅言词申诫是不够的,要暂时禁止他领圣餐,直到他显明已经悔改的确证。因保罗不但用言语斥责那哥林多人,更是将他开除会籍,并且责备哥林多信徒纵容他如此之久(林前5:1-7)。
早期教会(景况比中世纪好)遵照圣经来治理教会,施行这样的惩诫。当任何人犯大罪冒犯教会时,先是不准他领圣餐,然后使他在神面前谦卑自己,在教会面前见证自己的悔改。此外,也吩咐犯罪的人履行严肃仪式,作为悔改的记号。当教会看见他已经悔改且经过考验之后,就以按手礼重新接纳他回到主的恩典里。居普良称此为「和好」。他也简洁的描述此仪式说「他们在规定时期进行悔罪;然后在教会面前公开认罪,并借着监督和教牧团按手在他身上,重新获得领圣餐的权利」。虽然监督和教牧拥有叫罪人与教会和好的权柄,也必须有众信徒的同意,正如居普良的见证。
没有人能免于教会的惩诫,君王和庶民都必须顺从,这是对的!因为惩诫是基督亲自设立的,所有的王权和冠冕都伏在基督的权柄之下。当第四世纪罗马皇帝提尔多修在帖撒罗尼迦犯大屠杀的罪时,主教安伯罗修就停止了他领圣餐的权利。皇帝将王权搁置一旁,在教会公开哭泣认罪,因他被人欺哄而犯此罪,以呻吟眼泪祈求赦罪。因为君王不应当将俯伏在基督(他是那万王之王)面前恳求视为羞辱,也不应当因受教会的审判感到不悦。既然他们在宫庭所听到的都是阿谀奉承,他们就更需要主借仆人的口给他们的督责。反而,他们应当希望牧师不爱惜他们,使自己经过劝惩后能得到神的爱惜。
保罗开除会籍的作法是依据真理,长老团照此而行,将这事报告给整个教会且获得赞同。这不是由众信徒作决定,他们乃是作证与监护,免得惩诫成为少数人仓促的决定。事实上这整个过程,除了求告主名之外,当严肃庄重的进行,显示有基督与他们同在,使众人毫不怀疑的确信基督亲自在场主持判决。
我们不可忽略在惩诫上的严格,然而必须加上「温柔的心」(加6:1),因这是教会的管教训诫。保罗教导我们,总要特别小心谨慎,免得受惩诫的人忧愁太过,甚至沉沦(林后2:7)。因这样解决问题等于毁坏那人。根据惩诫的目的,应当采取节制的作法。因为开除会籍的目的,是要引领罪人悔改以及从教会里除掉坏的榜样,免得基督的名蒙羞或别人被引诱效法他们。我们若好好注意这些事,就容易知道当严格到什么程度,适可而止。因此,当罪人向教会见证自己的悔改,并且他尽其可能的结出悔改的果子,除去了他的过犯造成的伤害,惩诫到此为止。若是还要处罚他作其它事情,就是超过范围,过于严厉。
在这方面,我们不能接受古时的惩诫过于严厉的方法,因这样作完全偏离了主的吩咐,造成可怕的危险。他们吩咐人行严肃的悔罪礼并禁止他们领圣餐有时七年,有时四年,有时三年,甚至有时候终生,带来的结果不是假冒伪善,就是完全绝望。他们也不许再度堕落的人,有再次悔改的机会,反而将他开除教籍直到死时。这方法不能使人得益处,也是不合理的。任何整全判断这事的人,就知道他们在这事上缺乏审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