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56 教会应当根据圣经,制定简单、庄重、合宜的法规
我们必须小心谨慎,防范任何以教会需要为借口而制定邪恶专制的法规。另一方面,我们也要防范有些人因噎废食,因上述恶行的发生,不容有正当的教会法规存在。所以,我们必须在这里宣告:唯独根据建立在神的权威之上、有圣经根据、完全合乎神旨意而制定的法规,我们才能认同。例如有的教会规定在聚会中特别庄严的祷告时要跪着。此作法是否出于人的传统,任何信徒可以拒绝或忽视?我们说这是人制定的规矩,然而也合乎神的旨意。这是合乎保罗所吩咐在教会里规规矩矩的按次序而行(林前14:40),就此而言这是出于神的。但是此规定是根据一般状况而制定的施行细节(并非圣经明文规定),就此而言,也是出于人的。
这一例子能帮助我们明白,对整体教会法规应如何判断。主在他圣道里已经信实明确的启示一切我们所须知的:真实仁义的全部总纲、对他的敬拜各方面、蒙恩得救必要的一切。所以,在这一切的事上应当唯独听从主的声音。关于外在纪律和崇拜仪式上,主没有定规施行的细节(因主预先知道各时代的不同情况,因此没有设立一成不变适用万代的形式),我们必须根据他所赐的总原则因地制宜;教会在秩序和礼仪上所必须作的,都要根据这些总原则来鉴定。为了造就教会,法规应当合乎各时代各民族的生活习惯,按时候修订(取消原有法规,重新设立)。当然,不应突然或轻率的更改法规。法规的目的是造就教会,并非加害于人,所以爱是最佳指导原则,使我们作最恰当的判断;若是根据圣经所说的,以爱为准则,就是最安全的。
信徒当以无亏的良心,遵守教会根据上述原则所制定的法规。信徒非以迷信,乃是以敬虔的心乐意顺服这些法规;不可藐视,也不可忽略。千万不可以傲慢和顽梗的心公开违背之!我们明白这些法规不是固定永久的,但是需要使用它们,在教会里按规矩而行,学习彼此相爱。上述的例子也显明此真理:妇女在公共场合蒙头、妇女沉静学道、特别时候屈膝祷告、对尸体的埋葬等,都会有紧急情况的例外。若妇女因紧急帮助邻舍而来不及蒙头出门,这绝不算犯罪;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妇女说话比沉静是更恰当的;男人若因生病无法屈膝祷告,他可以站起来祷告;死人若没有裹尸布,也无人抬棺,则必须就地埋葬,这远比等到尸体开始腐烂之后才埋葬好得多。无论如何,在这些事上,当地的习俗、人道的考量、约定的礼节,能帮助我们作正确的决定。在这些事上,人若因忽略或忘记而未照章行事,这不算为他的罪行;然而若是出于藐视,则这蓄意的行为应当受斥责。
与此相似,崇拜的时间与地点、教堂的结构形状、哪一日唱哪些诗歌,这些都是无关紧要的事。然而若想保持教会的和睦平安,我们必须有固定的聚会时间地点,并且容纳会众聚会的地方。因为若在这些细节上杂乱无章,则必导致众多的纷争!若容让各人任意而行,则不可能大家都满意。若有人大声抱怨并自以为聪明,他就当思考自己是否吹毛求疵,能否在神面前替自己辩护。我们应留意保罗的劝勉:「若有人想要辩驳,我们却没有这样的规矩,神的众教会也是没有的」(林前11:16)。
我们必须尽全力维护教会法规的纯洁,不容许错谬渗入,导致败坏或阻挡其正确使用。只要所遵行的法规都显出其是有用的,并尽量限制其数目(越少越好),加上忠信的牧者之教导防范扭曲的意见,就必可达到此目的。以上的教导保证了三件事:第一,我们各人在这一切事上保持自己的自由;然而各人也是志愿限制自己的自由,来守规矩礼节,以爱心为弟兄姊妹着想;第二,我们遵守这些事并非迷信,并不苛求他人,也不可因仪式众多就觉得我们对神的敬拜高人一等;一个教会也不可因外在纪律的不同,而藐视另一教会;第三,当地教会所设立的法规并非永不更改的,遵行法规的用处和目的是要造就教会。若为了教会的需要,我们不仅是愿意修改法规,甚至可以废掉先前所用、而现在不合宜的。现今这时代的变迁无常,显示在一情况下是合宜的敬虔作法,在其它的情况下则不是。总之,教会法规的制定,必须根据圣经,其内容简单、庄重、合宜,才能造就教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