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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尔文《基督教要义》(灵修版)

 

0951 良心与人类法规和教皇法规的关係:神是惟一赐律者

论到无关紧要(可作可不作)的事情上,我们考虑分辨的原则。若是作这些事情会绊倒别人,我们就不应该作,但我们的良心是自由的。保罗论到祭过偶像的食物,如此说:「若有人对你们说这是献过祭的物,就要为那告诉你们的人,并为良心的缘故不吃。我说的良心不是你的,乃是他的」(林前10:28-29)。若一信徒先前受过了警告,却仍然吃了,这是他的罪。然而,根据神的吩咐,他必须为弟兄的缘故禁止自己不吃,他仍然保存着自由的良心,因为他心甘情愿的不吃。可见,这法则只是约束人外在的行为,良心仍是自由的。

人的法规对于良心有何意义?若是属人的法规被制定颁布,是为了约束我们,并宣称这些法规本身有权力捆绑我们,则我们说这是不合法的加在人的良心上。因为我们良心不关乎人,反而唯独关乎神。这就是区分于地上法庭和良心裁判的总原则之目的。当全世界被笼罩在最黑暗的无知里,人心中仍有这小火花般的亮光,即众人皆知他的良心比全人类所有的判断更高。虽然人们都承认此事实,后来却丢弃了良心,然而即使在那时,神仍然定意基督徒的自由良心显示出来,好见证良心在人们的暴政专制之外。

关于我们必须顺服在上有权柄的,不但因为刑罚,也是因为良心(罗13:5),这并非教导良心在统治者的权柄之下。所以良心也不是在教会法规的权柄之下。我们在此必须首先区分「总法则」与「个别细则」。虽然人的良心不在各种个别法律条规之下,然而我们仍在神总原则的诫命所掌管,吩附我们当顺服在官员的权柄之下。保罗的教导就是此点:政府官员,既因是神所设定的,我们应当尊荣他们(罗13:1)。同时,保罗并没有说,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可辖制人内在的心灵,因为保罗到处教导我们,对神的敬拜以及过敬虔生活的属灵准则,是在人任何的规条之上。

总之,根据上面的教导,人的法律不论是政府官员或教会所制定的,虽然我们必须遵守这些法律(我说的是合乎圣经的良好与正义法律),然而这些法律本身仍不能约束人的良心。因为遵守法律各项规条的义务,是由其总目的来决定,却不是来自各规条本身所吩咐的。然而天主教那些吩咐信徒以新奇方式敬拜神,甚至在良心自由的事上强迫人必须听从他们,这完全不合上述所说的圣经真理。

教会无权以独立于圣经之外的教会法规,来约束捆绑人的良心。现今教皇党徒以「教会法规」为名,要求信徒按照他们的新奇发明来敬拜神。他们这些规条是无可胜数的,这就证明他们捕抓人和勾引人的陷阱之多。教皇与主教们自称为拥有随己意立法的专制权柄,颁布法规压制信徒的良心。他们说任何违背他们吩咐的人,犯了双重不顺服的罪,因他既违背神又违背教会。其实,他们没有权柄吩咐教会遵守在神的话语之外所颁布的法规。主的使徒都没有这权威,并且主在圣经中多次说到教牧没有这样的权柄。因此,这一切任意妄为是窃夺神国度主权。

主所赐给我们的圣经是完备充足的,包括了一切关乎敬虔生活的事,以至于人完全无须加添任何事物。主这样作有两个原因。第一,他要我们信靠他是我们生命的主与领导,我们一切的行为都要符合他旨意的准则。第二,主要我们明白他对我们最大的要求就是顺服。因这缘故,雅各说:「人若论断弟兄,就是批评律法,论断律法。你若论断律法,就不是遵行律法,乃是判断人的。设立律法和论断人的,只有一位,就是那能救人也能灭人的」(雅4:11-12)。圣经告诉我们惟独神自己才拥有这特权,即以他话语的权柄和律法统治我们。以赛亚教导我们:「耶和华是审判我们的;耶和华是给我们设律法的;耶和华是我们的王;他必拯救我们」(赛33:22)。这两处经文告诉我们生死的权柄都在乎主,主不允许任何人抢夺这权柄。因此,我们都应当承认神是我们灵魂的独一主宰,并且惟有神自己才能拯救以及毁灭人的灵魂,就如以赛亚所宣告的,主是我们的统治者、审判官、给我们设律法的,以及我们的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