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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尔文《基督教要义》(灵修版)

 

0735 信徒脱离律法的轭,甘心真正顺服

保罗在加拉太书中同时教导,信徒借着基督的十字架,脱离了律法的咒诅,这咒诅捆绑众罪人(加4:5;罗3:19-20)。信徒因此就能全然投靠基督,唯独在他里面得着完全的确据。这与我们的主题「基督徒的自由」有密切的关系。最后,保罗宣称信徒的良心已得释放,以至于他们没有义务去遵行那些无关紧要之事(加6:15)。

基督徒自由的第一要点,是良心已得释放,不在律法的轭之下。其第二要点是根据第一要点而来,是人的良心遵守律法,并非被迫受律法的约束,乃是因从律法的轭下得释放,就甘心乐意的顺服神的旨意。只要人仍在律法辖制下,就必不断活在恐惧中;除非神释放了他们得以自由,否则他们就不会积极乐意顺服神。

我们举例说明,就必更清楚明白此要点的意义。律法的诫命是:「你要尽心、尽性、尽力爱耶和华你的神」(申6:5)。为了如此行,我们必须先倒空一切其他的情感和思想,我们的心除去一切的私欲,并且集中我们的力量全力以赴。那些在主的道路上比别人有长进的人,要达到此目标仍相差甚远。因为虽然他们以真诚之心深深爱神,但是他们心灵中仍有不少地方被肉体的私欲所占据,而且这些私欲拦阻他们尽心寻求神。他们虽然努力的争战,但自己的肉体削弱他们的力量,也诱惑他们放纵私欲。他们深感没有比遵守全律法更难的事,应该怎么办呢?

他们愿意、他们渴望、他们尝试,却达不到律法所要求的完全。他们若注视律法,不论自己尝试或想望所作的为何,都受律法的咒诅。若有任何人推说他的行为虽不完全,也并非全然邪恶,而且神悦纳其中好的部份;他自己也知道这是强词夺理,自欺欺人。除非我们减低律法的严格要求,否则律法所要求的完全之爱,必定罪一切的不完全。那认为自己行为仍有良善者,让他按照律法的标准省察自己,就必会发现自己违犯了律法,正因这些行为是不完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