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7 人不可能因行为称义
保罗在罗2:13前,先说明外邦人和犹太人都是不义的,所以定他们的罪,然后解释「凡没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灭亡」,是指外邦人;并「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审判」(罗2:12),是指犹太人。犹太人佯作不见己过,以唯独拥有律法为傲。保罗指明:神颁布律法,并非要人只听律法而称义;人要守律法才能称义。
他等于是说:「你寻求靠律法称义吗?你不要宣告你听过律法,这算不了什么,反而你当拿出善行,证明神颁布律法给你不是徒然的」。既然他们都缺乏这些善行,那么他们以律法夸口是毫无道理的。因此,保罗的意思反对那些主张「因行为称义」的谬论,他表明:律法上的义在于行为完全遵守全律法;无人能夸口说自己的行为满足了律法的全部要求;因此,律法无法使人称义,人不可能因行为称义。
反对「唯独因信称义」的人,也曲解其他经文。这些经文是信徒求神鉴察他们的义行,求神根据这些行为来判断他们。例如大卫的诗篇: 「耶和华啊,求你按我的公义和我心中的纯正判断我」(诗7:8),「你已经试验我的心;你在夜间鉴察我;你熬炼我,却找不着什么;我立志叫我口中没有过失」(诗17:3),「耶和华按我的公义报答我,按着我手中的清洁赏赐我,因为我遵守了耶和华的道,未曾作恶离开我的神,我在他面前作了完全人;我也保守自己远离我的罪孽」(诗18:20,21,23),「耶和华啊,求你为我伸冤,因我向来行事纯全;我没有和虚妄人同坐,也不与瞒哄人的同群;不要把我的灵魂和罪人一同除掉;不要把我的性命和流人血的一同除掉」(诗26:1, 4,9)。
我们只要了解这些经文的上下文,就明白与「唯独因信称义」毫无冲突。上下文显示:大卫并非彻底省察自己的一生,求神鉴察判定他无罪,乃为某特殊事件伸冤。此外,他宣称自己有义,是与那些恶人相比较,并非根据神完美的公义准则。他说「我知道我的过犯,我的罪常在我面前;你若究察罪孽,谁能站立得住呢?」(诗51:3;1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