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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尔文《基督教要义》(灵修版)

 

0713 人蒙赦罪后,行为才被悦纳

若说信徒的行为被算为义,这是因为他已经先唯独因信称义了。信徒的善行蒙神悦纳,因为披戴了基督的义,所以被视为完全无瑕的。只要我们认清支持这些善行的根基是「因信基督称义」,这一切的难题就解决了。惟有当人的罪得赦免之后,他的行为才开始蒙悦纳。这赦免来自何处?岂不是神在基督里接纳我们,视我们和我们所有的都在基督里?因为我们已连结在基督里,在神面前我们是义人,因为基督的无罪遮盖我们一切的罪孽。照样,我们的行为也被算为义,因为这些行为里的任何不洁,都被埋在基督的纯洁下,所以不算为我们的罪。 

因此,我们有理由说:不仅是我们自己,连我们的行为,都是唯独因着信,都被称义了。信徒的行为被算为义(不论其行为的特征为何),完全是倚靠信心和神白白的称义,所以行为是由「因信称义」而生效的。既然如此,行为被包含在信心之内,隶属于信心之下,信心是因,行为是果。我们绝不能高举行为到毁坏或遮蔽「因信称义」。 

        保罗为了表明我们所蒙的福是来自神的怜悯,并非来自我们的行为,他特别强调大卫所说的:「得赦免其过,遮盖其罪的,这人是有福的。主不算为有罪的,这人是有福的」(诗32:1-2;罗4:7-8)。假设有人提出一些似乎说「因行为得福」的经文,例如:「敬畏耶和华,这人是有福的」(诗112:1),「怜悯贫穷的,这人有福」(箴14:21) ,「不从恶人的计谋……这人便为有福」(诗1:1-2),「忍受试探的人是有福的」(雅1:12);「凡遵守公平,这人便为有福」(诗106:3),「行为完全的,这人便为有福」(诗119:1),「虚心的人,温柔的人,怜恤人的人,有福了」(太5:3,5 ,7)。这些经文与保罗所教导的真理并无冲突。

既然罪人从来没有这些真实的善行,使他能因此蒙神悦纳,这就证明:除非他的罪得赦免,从奴役中得释放,否则就永远停留在悲惨的光景中。圣经中所称许的这一切福分,就未蒙赦罪之人而言,是与他们无关无分;除非他们先蒙赦罪,否则无法得到这些恩福。这就证明「罪得赦免」不仅是最高的主要福分,甚至是惟一的福分;其他的福分都是以此为根源,由此流出。

我们没有理由反对圣经常称呼信徒为「义人」。当然,义人是因信得生,因信而活,过圣洁生活。他们是饥渴慕义,在义上长进,并非实际作到完全的义。所以称他们为「义人」,是指他们所得的义是「因信基督」而来的,并非从自己行为而得的(腓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