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0 律法诫命是公义的,但不能使人称义
论到行为与称义的关系,圣经中有些经文以「义」的名称描述善行,另有些经文似乎说到人是因行为称义,这些难题需要解释。这些经文是将遵行诫命称为「行义」或「义」,人若能遵行全律法就可算为义,例如摩西所说:「我们若照耶和华我们神所吩咐的一切诫命谨守遵行,这就是我们的义了」(申6:25)。这可说是律法的应许,并且这是无人能作得到的,所以不能证明人是靠行为称义。另些经文则不能如此解释,例如「日落的时候,总要把当头还他……这在耶和华你神面前就是你的义了」(申24:13)。诗篇中也有类似的说法:非尼哈的热心刑罚使以色列蒙羞之恶人,那就算为他的义(诗106:30-31)。
律法的诫命被称为「义」并不足为奇,因它们确实是义的。神的律法包涵完全的义。我们理当遵守律法吩咐我们的一切诫命,但我们作不到;即使我们完全遵守了律法,仍是「无用的仆人」(路17:10)。然而,既因神喜悦赋予律法为义的尊荣,我们就不当剥夺律法之「义」的名称。所以,我们甘心乐意承认完全顺服律法就是义,并且对每一条诫命的遵守就是义的一部分。完全的义就是完全遵守每一条诫命。但是我们否认有任何人能得着律法的义,因为没有任何人能完全遵行律法。我们也放弃追求行律法称义,并非因为律法本身有任何缺陷,乃是因为我们肉体的软弱,所以无人能因行律法称义(罗8:3)。
事实上,圣经称神的诫命为「义」,也称圣徒为「行义之人」。例如,圣经告诉我们撒迦利亚和他的妻子「在神面前都是义人,遵行主的一切命令礼仪」」(路1:6),显然这是指律法的性质是「义」的, 「义人」是遵行义的诫命之人。神称律法中的诫命为义;但除非人遵守全部的诫命,否则人无法因此称义,而且人每一次过犯都破坏了律法。既然律法只吩咐我们行义,就律法本身而言,每一条诫命都是义的;就应当遵行诫命的人而言,他们不能因遵守了一条诫命而赢得称赞,因为他们违犯了许多条诫命。即使他们遵守某一条诫命的行为,也总是因有瑕疵而不完全,所以不能说是真正的「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