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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尔文《基督教要义》(灵修版)

 

0684 不可能靠行为称义,唯独因信称义

论到所谓「行为的义」,我们必须注意并非遵行律法的外表行为,而是神诫命的真义。若人寻求律法上的义,律法不只要求遵守一条,乃须遵守众条,即不停止遵守律法全部要求。若犯一条,就是犯众条(雅2:10)。没有一个罪人能遵行全律法,人不可能靠行为称义。因此,神赦免我们的罪、一次永远称我们为义,他绝不会要求我们从此借着行律法称义。这是愚昧人相信的;只会玩弄我们、带给我们虚假的盼望。

因为我们在今世仍有肉体的羁绊,仍会犯罪,并且一切靠自己不能完全遵行律法的人,必定遭受律法的审判和刑罚。所以,律法总有指控我们、定罪我们的根据,除非神的怜悯向审判夸胜,并以不断的赦罪来继续赦免我们。因此,「不能靠行为称义」这是永不改变的准则:若按照我们的行为来受审判,不论我们所计画和所行的为何,即使我们尽了最大的努力,我们应得的结局仍是灭亡。 

我们必须强调这两点:第一,敬虔的人一切所行的,在神严格的审判下,都该遭定罪受刑罚;第二,即使真有完全的行为(其实这是不可能的),此行为也将被人的罪性所削弱且玷污。这就是我们驳斥天主教人士的主要重点。在人起初如何称义的问题上,我们的立场和比较明理的经院哲学家们的立场并无争论:白白蒙恩的罪人,从罪中得释放且罪得赦免。我们与他们的差异在于:他们将成圣过程中的生命更新,包括在「称义」里面。成圣是神借着圣灵重新塑造我们,使我们遵从律法。

事实上,天主教将重生之人的义描述为:人一旦借着信靠基督与神和好之后,就以善行与功德在神面前被算为义且蒙悦纳。然而这与圣经所说的截然相反,神宣告亚伯拉罕是因信称义(罗4:3),这并非在亚伯拉罕仍拜偶像之时,乃是在多年之后他在迦南地,操练信心的生活之后,神才宣告亚伯拉罕是因信称义。虽然亚伯拉罕已经长时间以纯洁的心敬拜神,并尽其所能的来遵行诫命。然而他被称义,不是因为他的行为,乃是因着信。由此可见,信徒是唯独因信称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