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58 律法不能使人称义
天主教人士强辩:称义排除的行为,是有关礼仪律法,并非道德律法。这诡辩明显违背圣经。保罗论证清楚表明他所说的「律法」是全律法,包括道德律在内:「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罗3:20),不是叫人称义。「因为律法是惹动忿怒的」(罗4:15),不是使人称义。因为律法无法赐人坦然无惧的良心,律法同样也无法将义赐给人。
既然神将信心算为义,这义不可能是行为的报偿,是神白白赐予,不是赚得的(罗4:4-5)。我们既是借信心称义,就无可自夸(罗3:27)。「若曾传一个能叫人得生的律法,义就诚然本乎律法了。但圣经把众人都圈在罪里,使所应许的福因信耶稣基督,归给那信的人」 (加3:21-22)。他们还敢说这经文指的「律法」是礼仪律,不是道德律吗?若是,就连孩童也要嘲笑他们的幼稚愚昧。因此,我们应当确信,圣经教导「律法」无法使人称义,指的是包括礼仪律和道德律的整个律法。
为何保罗不只是提到「行为」,而特别说「遵行律法的行为」,答案是清楚的。「行为」是被重视的,而行为的价值来自神对这些行为的认可,而非来自其本身的价值。因谁敢在神面前提到自己行为的义,除非这些行为是神所悦纳的呢?谁敢因这些行为要求赏赐,除非神应许赐给奖赏呢?这些行为之所以可称为义行,可得赏赐,完全是出于神的恩慈良善。据此,行为有所价值,是因人借着这些行为表达对神的顺服。
为证明亚伯拉罕不可能是因行为称义,保罗宣告「律法」是在神与亚伯拉罕立约四百三十年后才颁布的(加3:17)。无知者或许会嘲笑此论证,认为在神颁布律法之前,人可能也会有义行。保罗知道:「行为」只能因神的见证和他的恩准,才会有如此「义行」价值。他认为在神颁布律法前,行为无能力使人称义,这是必然的。当保罗证明「行为」无法使人称义时,特别说「即使是律法认证是义的行为」也不能使人称义(因为罪人无法行律法的义)。他要表明律法无法使人称义,以杜绝律法主义者的谬论,使他们无法反驳「唯独因信称义」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