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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尔文《基督教要义》(灵修版)

 

0655 圣经对「信心的义」之教导

当圣经谈到「信心的义」时,这与「行为的义」截然不同,圣经要我们摒弃欣赏自己的行为,转眼仰望神的怜悯和基督的完美。圣经如此教导称义的次序:首先,神喜悦以他全然的良善、白白的恩慈接纳罪人,神看见人里面毫无良善,人如此悲惨的光景何等需要神的怜悯;既然人是全然败坏毫无善行,所以恩待人的起因,完全在于神自己。然后,神使罪人感到他的良善,好让人因对自己的行为感到绝望,而确知自己所蒙的全部救恩,唯独来自神的怜悯。 

这就是信心的经历,罪人借此信心来得着救恩;当罪人听到福音的教导,得知自己与神和好了;这是借着基督的义在神面前替他代求,并他的罪已得赦免,因此他得以称义。虽然他知道自己已被圣灵重生,他确知那永远的义为他存留,并不在于他现在所想行的善,乃惟独在于基督的义。只要认真思想这真理,就能清楚明白圣经的教义。虽这些教义真理,可用更佳的次序来表达,然而次序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些教义是互相连结合一,使我们对整个救恩要义,能正确解释且坚定相信。 

我们应注意「信心」和「福音」彼此的关系。圣经说「信心」使人称义,是因为以信心领受「福音」所提供的义。此外,既然圣经教导是福音提供我们「义」,那这义就完全不考虑人的行为。保罗在多处经文都如此教导,其中有两处经文教导得最清楚。第一,他在罗马书中将律法和福音对照,说:「人若行那出于律法的义,就必因此活着」(罗10:5);然而「惟有出于信心的义」才宣告了救恩,只要人「口里认耶稣为主,心里信神叫他从死里复活,就必得救」(罗10:9)。保罗如此区分「律法」和「福音」:前者将「义」归于人的行为,后者则是神白白赐下「义」,完全不在于人的行为。这是第一处关键的经文。只要我们明白:借着福音所赐给我们的义,与律法所要求的条件完全无关,就能解决我们许多难题。这就是为何保罗经常将「应许」和「律法」作对立,互不相容:「因为承受产业,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应许」 (加3:18)。细节见加拉太书第三章的其他经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