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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尔文《基督教要义》(灵修版)

 

1011 圣经指成人说的不当乱应用在儿童身上,有亚伯拉罕与以撒为例

反对者论到使徒时代的教会的惯常作法,他们说当时只有先告白自己的信心和悔改者可以受洗。当彼得的听众觉得扎心,就对他说「我们当怎样行」时,彼得说「你们各人要悔改,奉耶稣基督的名受洗,叫你们的罪得赦」(徒2:37-38 )。当太监请腓利给他施洗时,腓利说只要他一心相信就可以(徒8:37)。这两处经文看来似乎支持他们的立场,即人必须先相信与悔改,否则不可给他施洗。然而我们若容让这样说法,则第一处经文(没有提到信心)是否证明人只要悔改就够了?第二处经文(没有要求悔改)是否也因此证明只要有信心就够了?他们必会回答说这两处经文是互相解释的,必须连载一起解释。由此可见,我们必须以经解经,不可单看字面而望文生义。

我们应当参照其它经文来帮助解决目前的争论难题。圣经中许多经文,其意义是由上下文决定。使徒行传这两段经文是很好的例子:彼得和腓利说话的对象是成年人,可以思想「悔改」和明白「相信」的真义。我们完全同意面对成人时,应该先观察他是否已经悔改归正和相信(当然这是就我们人有限的判断力而言),否则他就不可受洗。但婴儿是属于另一范畴,这是显而易见的。在旧约时代,若有人想要加入以色列的信仰团契,他必须被教导主的圣约以及他的律法,否则他就不可受割礼,因他是外邦人,是在以色列子民之外。而以色列子民是神立约的子民,他们从小都受了割礼,作为圣约的记号与印证。

亚伯拉罕和以撒的例证,清楚显示成人和婴儿受割礼有其范畴的差别。当主收纳亚伯拉罕为子民时,没有先给他行割礼(暂时隐藏割礼的意义),乃是先宣告所要与他所立的约为何(创15:1);然后当亚伯拉罕相信神的应许之后,才使他与这圣礼有分(创17:11)。为什么在亚伯拉罕是圣礼在相信之后,但在他儿子以撒则是圣礼先于一切的认知相信呢?因为那成人从前是圣约的局外人,被收纳入圣约团契之前,应当叫他先明白这圣约的条件,这是公平的。然而对他的婴儿而言并非如此。信徒的婴儿因后裔的权利,根据这应许的内容,自从他在母胎里的时候,就已经包括在这恩约之内。更清楚和简洁的说,既然信徒的儿女尚未有成年人理解力之前,就已经在圣约里有分,则为何单单因他们无法宣誓接受恩约的条件,就将他们排除在恩约的记号之外呢?

这确实是为何神有时宣告以色列人所生的儿女,就是「给他……为他所生的儿女」(结16:20;23:37)。毫无疑问的,神应许作约中子民的后裔之父,也必收纳他们后裔为他的儿女(创17:17)。但那从不信的父母所生的非信徒,直到他借着信心与神联合之前,是被视为在圣约团契之外的人。那非信徒没有受圣礼的记号,是不足为奇的,因为这记号所指向的实体是与他没有任何关连,对他而言是空的!保罗也同样说:外邦人,只要仍被捆绑在自己的偶像崇拜之下,就是在神的恩约之外(弗2:12)。

我们可以简短的总结上述全部所说的。那些成年后才相信基督的人,既然他们从前是圣约的局外人,是不可受洗打上印记,除非他们先悔改信靠基督。因为唯有相信悔改的人,才能进入恩约团体里。但那些从基督徒父母所生的婴儿,既然他们一出生就直接进入圣约恩典中,被神悦纳为承受恩约的后嗣,因此要被接纳受洗。关于成年人,我们也应当指出马太所记载的,即约翰给那些承认己罪的人施洗(太3:6)。我们深信今日教会应当遵行这典范。若土耳其回教徒想要受洗,除非他向教会告白其已经悔改相信,经教会省察通过,否则我们不能轻易给他施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