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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尔文《基督教要义》(灵修版)

 

0977 寡妇的誓愿,修女的誓愿

保罗论到在教会里公开事奉的寡妇,若后来结婚就是废弃当初所许的愿(提前5:11-12)。这些献身服事教会的寡妇曾许愿持续独身。但是她们这样许愿,并非因认为独身是敬拜神的功德(就如天主教的错误作法),乃是因她们知道若再嫁结婚,必带给她们家庭责任,使她们无法担任教会事奉职分。所以当她们宣誓就职担任寡妇事奉的圣工之后,若考虑结婚,难道这不是弃绝神所给他们的事奉呼召吗?保罗说他们情欲发动就是违背基督(提前5:11),他们没有遵守自己对教会的承诺,也违背洗礼所表明的信仰承诺,因为洗礼的承诺包括个人当遵守神所给他的呼召。她们当中有些人丧失羞耻之心,不顾一切的放纵自己,与基督徒妇女所当过的生活完全不相称(提前5:13)。

总之,寡妇决定独身的理由是再婚与她们所接受的寡妇事奉职分有冲突;她们许愿独身完全是她们的职分呼召要求。倘若她们被肉体的情欲所搅扰而落入污秽的行为,则不如结婚。保罗在此规定寡妇记在册上参与事奉的条件是六十岁,是比较不受情欲搅扰的年龄。此外,我们反对天主教独身的誓愿,主要理由是他们立此誓愿以为是积功德,并且这常是那些没有独身恩赐的人所许的愿。

关于修女的誓愿,与寡妇的誓愿是截然不同的。天主教的修女誓愿不合乎圣经。因为她们游手好闲在修道院中过日子,不像提前5章所说的寡妇事奉,担任教会对穷人的照顾职分,并以热忱坚忍尽关爱的职责。这独身誓愿不应当是在年轻时所许的愿,以免她们后来发现自己陷入情欲试探、闯了大祸。寡妇经过最危险的年龄之后,所许的愿是既安全又圣洁的。保罗当时不接受低于六十岁的妇女的独身誓愿(提前5:9),他劝年轻的妇女结婚生儿育女(提前5:14)。所以,天主教鼓励十二岁、二十岁、三十岁的女士许愿作修女,这是不当的事。他们用欺哄、强迫、恐吓的方式,逼年轻女孩负这重轭,这是我们不能容忍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