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56 称义是白白的恩赐,不是行为的报酬
律法本身包含应许。因此,福音的应许必定与律法的应许在某些方面截然不同,否则保罗在「加3:18」所作的对比就毫无意义。这区别何在?就是福音的应许是白白、完全倚靠神的怜悯,而律法的应许乃是倚靠行为达到律法的条件。而罪人是无法靠自己能力和意志达到律法的要求。所以,保罗斩钉截铁的教导说:律法所吩咐的诫命,对罪人是毫无助益的(罗8:3)。不论是凡夫俗子,或最完美的人,都无能遵行律法。爱是律法最主要的吩咐。圣灵塑造我们在爱上成长时,这爱为何不能作我们称义之因?因连圣徒的爱也是不完全,不配得神的赏赐。
第二处的关键经文:「没有一个人靠着律法在神面前称义,这是明显的;因为经上说,义人必因信得生。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说,行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加3:11-12;引用哈2:4)。这清楚表明:行为在因信称义上是无关的,行为与信心必须彻底分开,否则保罗的论证必定落空。他说律法与信心不同。为何?因律法的义必须倚靠行为达到要求。据此,信心的义不要求人的行为。由此,因信称义的人之所以被称为义,与行为的功德毫不相关。因信心领受的义,是福音所赐的。福音与律法的差别,在于福音的义与行为无关,反而完全在于神的怜悯。
保罗在罗马书中的教导也与此相同:亚伯拉罕毫无可夸之处,因他信神就算为他的义(罗4:2-3);他接着确认说,在人无法行善(也就没有工价可得)的情况下,惟有借着信心才能称义。他说「作工的得工价,不算恩典,乃是该得的;借着信心而得的,乃是白白的恩典」(罗4:4-5)。这些用词都表达信心的义是出于恩典。他接着说:「人得为后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属乎恩。」(罗4:16)。由此可见,人得为后嗣既因出于信心,就是神白白的赏赐。因为信心完全倚靠神的怜悯,没有行为的相助。他在「罗3:21」的教导是同样的:「神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有律法和先知为证」。他将律法排除在称义之外,就否认行为能帮助我们称义,否认借行为得着义;反而,我们是空手而来领受神所赐的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