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urse Content
图书
SC01 德里克·托马斯《字字珠玑:细读加拉太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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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02 麦克谦《忠心的侍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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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04 大卫·霍尔《耶稣基督的千禧年》
SC11 罗伯特·戈弗雷《爱上诗篇》
0/53
SC14 马太亨利《圣经注释》
《讲道释经》

 

 

9. 第9讲 被咒诅的古旧十架

凡以行律法为本的,都是被咒诅的,因为经上记着:“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没有一个人靠着律法在神面前称义,这是明显的,因为经上说:“义人必因信得生。”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说:“行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基督既为我们受了咒诅,就赎出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因为经上记着:“凡挂在木头上都是被咒诅的。”这便叫亚伯拉罕的福,因基督耶稣可以临到外邦人,使我们因信得着所应许的圣灵。

——加3:10-14

 

试想这样一幅场景:举国上下集合在两座山腰上敬拜神。一半人站在其中一座山腰上,另一半人站在另一座山腰上。他们达成一致意见,轮番称颂神。其中一座山腰上的男女老少齐声呼求神,然后另一波人再接续。

这就是神的百姓渡过约旦河进入应许之地时的情形。根据摩西的吩咐,六个支派站在基利心山,另六个支派站在以巴路山,组成一个轮番吟唱的唱诗班。他们并没有协调一致地唱,而是各自背诵着一些祝福和咒诅。基利心山上的百姓发出祝福,而以巴路山上的却发出咒诅。

且读读他们的咒诅词。“有人制造耶和华所憎恶的偶像,或雕刻,或铸造,就是工匠手所作的,在暗中设立,那人必受咒诅!”(申27:15轻慢父母的,必受咒诅!(申27:16向寄居的和孤儿寡妇屈枉正直的,必受咒诅!(申27:19不坚守遵行这律法言语的,必受咒诅!(申27:26)。利未人一口气背诵了十二个咒诅,每一个咒诅之后,百姓都同声应和:阿们!

第一节 律法的问题

保罗非常清楚这些咒诅。当然,在《申命记》他读到过,但他也曾亲耳在五个记忆犹新的场合听人背诵这些咒诅,就是保罗因为传福音被犹太人痛打的那五次,每一次他都被处以标准的“每次四十,减去一下”的刑罚。当时的会堂手册要求受刑者在被鞭打的同时还有人大声读出律法上的咒诅。1因此保罗在受最后一鞭的时候,或许正听到他后来引用讲给加拉太人的经文:凡以行律法为本的,都是被咒诅的。因为经上记着: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加3:10

这节经文宣告神对罪人的严厉审判。神的标准是完美的。他要求人全然遵守每条律法。神完美的律法是给每个人的,既给犹太人也给外邦人。最近一些研经者称保罗此处指的是以色列作为一个国家整体对神的悖逆,而不是指个体的罪。可是依据《申命记》的语境,咒诅分明是临到违背律法的个体。还有一些人称这些咒诅是单独给犹太人的,这种看法忽略了一个事实:每一个人都当顺服神。不单犹太人在神的律法之下,全人类都服在神的律法之下。

我们不仅要遵守神的律法,还要持续不断地遵守。神要求人始终如一、恒久不变地顺服他显明的旨意。不但如此,律法的每一条都当遵守。人必须持久地遵守律法上的每一条,不落下任何细节。

《圣经》此处经文指神的道德律,不像所谓保罗和律法新观念把这局限在区分犹太人和外邦人的礼仪律。这两种观点对解释《加拉太书》和对整个福音的理解截然不同。保罗新观认为当保罗写到要遵守律法书上的每一条时,他脑中想的不是《旧约》所有的律法,而只是区分犹太人和外邦人的礼仪律,诸如割礼和餐桌礼仪,不是那些可能被人用来在神前称义的道德律。

桑德斯(E.P.Sanders)首先在他的著作《保罗、律法和犹太人》里表达了这样的观点。1根据桑德斯的观点,保罗强调的不是全部,只是作为《申命记》27:26的一部分而引用的,而保罗引用只不过是出于辩论的需要。然而戴斯(AndrewDas)在批评桑德斯及持类似观点的人时指出全部对理解整个《旧约》是重中之重,全部包含了一切对神律法的违背及那些违背律法之人的咒诅。全部同样也是保罗辩论的重中之重。戴斯说:3:10引用申27:26正是解释了为何以行律法为本的人要被咒诅,因为律法要求全部律法都要被遵守。”2

对这节经文不同的理解关乎保罗写《加拉太书》的目的甚至关乎他对因信称义的理解。难道保罗只是像保罗和律法新观之人认为的那样单单要求犹太基督徒不要拒绝和外邦基督徒同桌吃饭吗?还是像新教所理解的保罗和律法之间的关系,保罗根本关注的乃是罪人如何能得到全然公义之神的救赎呢?

保罗引用申27:26就是答案。这节经文是神在律法上列出的一长串规条的结语(几乎所有的都是属于道德律的范畴),并咒诅所有违背任何一条的人。凡以行律法为本的,都是被咒诅的。(加3:10)保罗捍卫唯独因信称义,强调没有人可以凭藉律法被神接纳,除非他遵守律法的每一条。正如经上所言: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因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条上跌倒,他就是犯了众条。(雅2:10,同时参来2:2

不能遵守神全部律法的人就要受到神公义的咒诅。每一个犯法者都要受到神的审判。《威斯敏斯特小要理问答》第八十四问提到:“每一个罪该受什么处罚?”答曰:“每一个罪在今生和来世都该遭受神的愤怒和咒诅。”

如此说来,我们都处在神咒诅之下,正如以巴路山上百姓所喊的那样。这是加3:10潜在的前提,即我们都违背了律法。1这个前提如此明显甚至都用不着明说了。《威斯敏斯特小要理问答》第八十二问提到:自从堕落以来,无人能在今生完全遵守神的诫命,反倒天天在心思、言语和行为上,违背神的诫命。这就是人全然败坏的教义:不是我们可能会犯罪,而是我们每时每刻在每件事上都带着罪性。我们的身体、灵魂、精神、思想、心灵、意念,没有哪一个部分不是败坏的。

《圣经》一直在教导全然败坏的教义:“世上没有不犯罪的人。”(王上8:46我们都如羊走迷,各人偏行己路。(赛53:6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罗3:10因为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罗3:23)《圣经》对于人性的判断已经在历史中得到应验,人类历史充斥着战争和痛苦:邻里纷争、同事欺诈、周围人自我中心;家庭甚至教会里鸡毛蒜皮的纷争不和。但全然败坏的教义最明显不过的还是在我们内心。我们自己满有罪的良心足以使我们相信我们不配得神的恩典。你有没有歪曲过事实?有没有拿过不属于自己的东西?有没有说过不和善的话?如果有,神的律就定你为可咒诅的说谎者、窃贼和谋杀犯。

若是这样的话,那么每个人,无一例外,都活在律法的咒诅之下,人为什么还试图把救恩建立在遵行律法之上呢?这正是保罗的观点。任何想靠行律法得救的人都在咒诅之下,因为律法咒诅每一个不能全然遵守律法的人,而实际上没有一个人能全然遵守律法。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虽犹太派热心倡导遵行律法,结果不是避免了神的愤怒反而招致了神的怒气。

保罗特别针对那些“以行律法为本的人”(加3:10),在第二章保罗比较了行律法称义信基督称义(加2:16),就是用同样的词。那些以行律法为本的人就是想藉自己的功劳被神接纳的人。他们期待神因为他们的行为正直而看他们为义,这种态度虽然尊重律法,却歪曲了对律法的理解。任何想靠行律法称义的人就是在尝试那不可能的事。神给我们律法不是为了让我们成为好人,乃是要显明人的败坏,这是律法的功用之一。因此,若想靠行律法讨神的喜欢是完全无望的。律法就像一台演出,而人却没有能力出演。”2如果称义真的来自律法,那我们就不可能被称义,因为我们不能遵行律法。清教徒威廉·帕金斯(WilliamPerkins)说:如果我们能完全遵守律法,我们或许可以靠律法称义;然而人是不能靠律法或行为称义的,因此人是不能完全遵守律法的

律法的问题不在于律法,而在于我们的罪。我们既然不能守律法,律法就不能祝福我们。律法只能咒诅我们,把我们置于神愤怒的惩罚之下。

第二节 律法的原则

如果律法不能祝福我们,那我们怎么才能得到神的赐福呢?这是保罗在《加拉太书》中一直探寻的问题。我如何与神和好?神如何能接纳我?我必须要做什么才能赢得神的欢心?一句话,我到底怎样才能被称义?

这有两种可能性:要么我因行律法称义,要么我因信耶稣基督称义。保罗的答案当然是只能因信称义而非因行为称义。前文保罗已经说过,现在又再次重申:“没有一个人靠着律法在神面前称义,这是明显的。因为经上说:‘义人必因信得生。’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说:‘行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加3:11-12)称义不能靠行为,而只能来自信心。

信心和行为有不同的运作方式,且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生活方式:前者靠所信,后者靠所作。如果我们靠信心生活,我们相信神会在基督里称我们为义,正如保罗在《使徒行传》所说:“你们靠摩西的律法,在一切不得称义的事上,信靠这人,就都得称义了。”(徒13:38-39)另一方面,如果我们靠行为而活,我们就是靠自己的功劳要神的接纳。但我们不可能既靠信心又靠行为,因为信和行是完全不同的方式,要么我们相信神在基督里称我们为义,要么我们试图靠行为称自己为义。

信心和行为,好比一个人,一只脚在岸上,一只脚在船上。当船开始启程的时候,他必须要做出选择,要么上岸,要么上船,否则就会落入水中。正如加尔文解释的,信和行是两种截然相对的生活方式,“律法称那些遵守每一条律法的人为义;信心称那些不靠行为而靠基督的人为义。靠自己的善行称义或靠另外的恩典称义是不可调和的”。

保罗引用《旧约》解释这两种不同的生活原则。第11节保罗引用先知哈巴谷的话,义人必因信得生。其原文是:迦勒底人自高自大,心不正直。惟义人因信得生。(哈2:4)这节经文对保罗一定意义非凡,因为《罗马书》的匙节也正是这节经文(罗1:17)。

在《哈巴谷书》中,先知用此节经文谴责迦勒底人自高自大,他们“没有与神合宜的关系:不相信神,而是远离神,他们只相信自己,自大自傲”。1然而这不是神希望他百姓生活的方式。神希望人靠信心而活。以信为本的人才是被称义的人,才是被神宣布为无可指责的人。他们必须靠信心而活,如同亚伯拉罕一样。不是相信自己,而是相信神。信靠自始至终都必须是人神关系的特质。

《哈巴谷书》2:4对马丁·路德(MartinLuther)的生活有极大影响。路德在爱尔夫特的修院读到此节经文,他起初并不十分明白此节经文的意思。后来,他经历了一段深受疾病和沮丧煎熬的黑暗期,在那段时间里他想象自己就在神的震怒之下。路德躺在意大利的病床上,深恐自己很快就要离世了,他发现自己一遍又一遍重复的话就是:义人必因信得生。义人必因信得生。

路德痊愈之后不久,他走访罗马,去了圣约翰·拉特兰(St.JohnLateran)教堂。罗马主教应许任何信徒只要爬上拉特兰教堂的楼梯罪就可以得到赦免,据说这楼梯来自彼拉多审判耶稣时的大厅。朝圣者们相信这些楼梯上沾有耶稣的宝血,他们用膝盖跪着爬楼梯,不时停下来祈祷并亲吻这神圣的楼梯。

马丁·路德的儿子讲述着这个故事(其手稿存于鲁多尔施塔特图书馆):“当路德跪在教堂楼梯上不断祈祷时,先知哈巴谷的话突然跳入他的脑海:‘义人必因信得生。’后来,他就停止祷告,回到威登堡,把这节经文作为他所有教义的根基。”路德再也不相信自己能做什么讨神的喜悦。他开始靠信神的儿子而活。正如路德本人后来所说:“在这节经文敲击我的脑袋之前,我恨神而且对他很生气……然而圣灵光照我,我便理解了这节经文——‘义人必因信得生!’‘义人必因信得生!’——我觉得自己重生了,就像变成了一个新人;我穿过宽敞的大门进入神的乐园。”

马丁·路德正确地理解了靠遵行律法不能像靠信心一样使人称义。靠律法是一种完全不同的生活方式,也依据完全不同的原则运作。为了解释律法的生活原则,保罗引用了《利未记》:“行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加312)原文是:你们要遵我的典章,守我的律例,按此而行。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所以,你们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着。我是耶和华。(利18:4-5

《利未记》和其它经卷中的律法,和信心的基础完全不同。律法只祝福遵守律法的人。在称义的事上,律法不是对信的人,只是对行的人。因此,律法是以行为为基础。施赖纳(ThomasSchreiner)解释保罗的意思道:因行律法得救和因信心得救不同,因行律法得救意味着以律法为本的人靠着自己的顺服而活。”1这就是律法的原则:行出来吧。如果你行出律法,你在法律上就被称义,你就可以活着。

这就暗示如果我们能遵守律法,律法就能救我们。问题在于没有人能遵守律法,这又把我们带回到第10节谈到的律法的问题。如果我们能遵守律法,我们就能靠律法称义;但我们不能,所以我们不会靠遵行律法被称义。律法的原则是靠行律法而活;但律法的问题是我们偏偏又行不出来。

且以下面的例子做进一步解释:一个基督徒和朋友出去吃饭,等餐的时候他们开始谈论属灵的事。这位基督徒的朋友刚巧说到自己已经二十年没有犯罪了。这真是个骇人的自夸,这个基督徒都不知该如何回答。他正考虑如何作答时,服务员端着食物来了,一不小心刚好把所有食物都泼翻在这位朋友的大腿上。这位朋友开始骂起服务员来。当谩骂终于平息下来时,这位基督徒说:“我想你二十年没有犯罪的生活到此结束了。”

有两种被称义的方式。一个是靠行律法称义,但这个方法注定要失败因为没有一个人能持续不断地按照律法行事,即便是说自己二十年不犯罪的人也不能保证一辈子都遵守律法。另一条被称义的途径是靠信心,唯独信心可以使罪人在神的面前被称义。马丁·路德(MartinLuther)以神的口吻这样解释神使人称义的方法:如果你们想安抚我,请不要给我看你们的行为和功劳。去相信耶稣基督我的独生子吧,他道成肉身、忍受苦难、被钉十架,为你的罪死。因为他的代赎,我才接纳你并宣布你为义。

第三节 律法的后果

路德正确地认识到只有基督并单单藉着他的十字架可以称罪人为义。使徒保罗如此向加拉太人解释:“基督既为我们受了咒诅,就赎出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因为经上记着:‘凡挂在木头上都是被咒诅的。’”(加3:13

这节经文再次强调第十节所谈的律法的后果。律法的后果就是神的忿怒。神的律法对每一个不能遵守的人都宣告了一个咒诅,请记得这对每个人都是有效力的咒诅。因此,我们要想得救,就必须挪去咒诅。这正是基督在十架上所做的:赎回他的百姓脱离律法的咒诅。

“赎回”一词本是商业用语,指支付某一价格,就像如今所做的。比如,燕麦盒上的优惠卷可以“赎回”一定价格。在保罗的时代,“赎回”最常用在奴隶市场,通常指购买一个奴隶的价钱。有时奴隶的朋友或亲属想买回这个奴隶并给他自由,藉着付上的赎金,奴隶就可以得自由。

通常,赎价由最高的出价者付。论到神的儿女,被罪恶所奴役之人的赎价,这个赎价乃是赎金中最高的。福图内特斯(Venantius Honorius Fortunatus,530-609)写的一首古老的赞美诗中唱道:神的旌旗在飘扬,十架带来神的救赎,我们的肉体由他造,我们的赎价由他肉体付。我们正是被耶稣基督的宝血赎回。

《新约》谈到罪人的赎价时通常强调赎价的昂贵:“正如人子来,不是要受人的服事,乃是要服事人。并且要舍命,作多人的赎价。”(太20:28你们得赎、脱去你们祖宗所传流虚妄的行为,不是凭着能坏的金银等物。乃是凭着基督的宝血,如同无瑕疵无玷污的羔羊之血。(彼前1:18-19

为了付上这贵重无比的赎金,基督必须承受神的咒诅。了解《旧约》如何处置犯人有助于我们理解基督的受苦:“人若犯该死的罪,被治死了,你将他挂在木头上,他的尸首不可留在木头上过夜,必要当日将他葬埋,免得玷污了耶和华你神所赐你为业之地。因为被挂的人是在神面前受咒诅的。”(申21:22-23)把罪犯如此挂在木头上乃是使他因其罪行在众人眼前蒙羞。把罪犯的身体挂在木头上表明罪犯是被神咒诅的,而且这个罪犯的尸首不可以留在木头上过夜,因为这样是冒犯神。

神的百姓认真对待这些条例。当约书亚在玛基大打败五个迦南王时,他把他们的尸首挂在五棵树上且在日头快要落山时把他们取下来(参书10:26);扫罗的七个儿子在基比亚也遭遇同样的事(参撒下21:6)。请记得犹太人的领袖也要确保耶稣的身体在日落之前被取下十字架(参约19:31),以免玷污安息日。被挂在木头上是对人最大的咒诅。

那么,可以想象基督教对于犹太人而言是多么令人讨厌,因为基督教的核心信息就是救主被挂在木头上。使徒们传讲的信息都是有一个人被神咒诅以至最终被钉十字架。而且使徒们非但不为这个“丑闻”遮羞,还聚焦于十字架。彼得在耶路撒冷向犹太人的领袖传福音:“你们挂在木头上杀害的耶稣,我们祖宗的神已经叫他复活。”(徒5:30)彼得在《彼得前书》也用了同样的词:他被挂在木头上亲身担当了我们的罪。(彼前224)保罗在彼西底的安提阿会堂讲道时也描述耶稣怎样从木头上被取下来(参徒13:29)。

使徒们甚至直接把十字架称为《旧约》的“木头”;同时又称被钉十架的耶稣就是基督。对于犹太人而言,这是对神十足的亵渎:一个被咒诅的弥赛亚,且被挂在被咒诅的木头上。难怪十字架成为犹太人巨大的绊脚石。所以用最令人震惊然而又或许是最正确的话来总结,使徒的信息是在讲一个被神咒诅的弥赛亚。

犹太人对这种弥赛亚信息的抵挡可见于好几个古经卷中。第二世纪的游斯丁(Justin,100-165)详细记述了和犹太人特里丰(Trypho)的谈话。特里丰拒绝相信神所设立的弥赛亚会死在木头上。他说:至于耶稣是否应该被如此羞辱地钉死,我们犹太人质疑。因为律法上说凡是被钉死的都是受咒诅的,所以我根本不信这点。”1同时代另一位作家比尔拿的亚里士图(Aristoof Pella),记录了一个基督徒和一个犹太人关于十字架类似的争执。当犹太人帕匹斯库(Papiscus)意识到基督徒所说的十字架,他立刻完全否定耶稣:神可是憎恶他并把他钉十字架的啊!”自称是弥赛亚,却被钉在被咒诅的木头上,还有什么比这更亵渎神呢?

或许保罗自己也纠结于这个问题。当保罗在大马士革的路上遇见复活的基督时他知道耶稣就是主。可是又如何解释基督在十字架上的受死呢?似乎真的解释不通。耶稣是唯一全然遵守律法书上所有规条的人,他又怎么会成为被咒诅的人呢?要么是通过研读《圣经》,要么是神亲自的启示,保罗得到了一个令人震惊的启示:“基督既为我们受了咒诅,就赎出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加3:13)一位以前的研经者说:“保罗这里的用词是令人震惊的,甚至都有些让人窒息了。我们本不敢用这样的词,然而保罗就是要表达这个词所能表达的。”

保罗句句当真,字字定准,因为他知道基督被钉十架的意义,基督的死是代替性的,他代替我们死。保罗向哥林多人写到:“神使那无罪的替我们成为罪。”(林后5:21)当基督把我们的罪都归到他自己时,基督也就必须承受神的咒诅,为我们受了咒诅(加3:13)。

违背律法的结果就是死,这个死刑在耶稣基督身上执行了。如同《旧约》百姓在以巴路山上喊出的咒诅一样,耶稣正是承受着那些咒诅。

如果从个人的角度,律法的咒诅不能对耶稣发挥效力,因为耶稣从未违反过律法,但是神把我们的罪归算在他的头上。马丁路德有大段的解释,值得我们在此引用:

“基督为我们受了咒诅”这句话所有的重心应该在“为我们”。因为就基督个体而言他是无罪的;因此他本不该被挂在木头上。但是根据摩西律法,每一个窃贼都要被钉死,因此,基督也应该被钉死,因为他承载了一个罪人和窃贼的罪——而且不单是一个罪人和窃贼,而是所有的罪人和窃贼。因为我们是罪人和窃贼,我们该受死亡和永恒的地狱。而基督却亲身担当了我们所有的罪,为着这些罪人他被钉死在十字架上……他被钉十架,不是以他本人的位格进行的。现在他不是由童女怀孕所生的神的儿子。他是一个罪人,他承当着保罗的罪:曾经是个亵渎者、迫害者、攻击者;他承当着彼得的罪:曾经否认基督;他承当着大卫的罪:曾是个奸淫者、杀人者,使外邦人亵渎主的名。总之,基督以肉身承当所有人的罪——不是他犯了这些罪,而是我们犯了这些罪,基督把这些罪拿来放在自己的身上,好用自己的血洗清这些罪。

当基督把我们的罪担在他自己身上的时候,他就被咒诅,不是为他自己的罪,而是为我们的罪。我们该受的咒诅在法律上已经从我们身上移到基督身上了。路德称之为“划算的交易”,我们用我们的罪以及罪带来的咒诅换来了耶稣的义:“只要罪、死亡和咒诅在我们身上,罪就控告我们,死亡就杀死我们,诅咒也咒诅着我们。可当罪、死亡和咒诅被移至基督时,本该我们的承受就转成基督的,基督的就转成我们的。因此让我们谨记每一次把罪、死亡、咒诅以及一切压迫我们的邪恶从我们身上移至基督身上,同时义、生命和祝福就从基督那儿移到我们里面。”

现在我们或许才开始理解耶稣在十架上的呼求:“我的神,我的神,为什么离弃我?”(太27:46)当基督被挂在木头上,圣子神被圣父神咒诅。律法的咒诅就是神的咒诅,因为律法是神的律法。因此,基督成为神咒诅的对象,被神咒诅又被律法咒诅。

在这个被咒诅的古旧十架上,我们看到神对人类罪的忿怒。十字架永远都向众人昭示神的审判。既然看到神的独生子为着人的罪被挂在木头上,谁还能怀疑罪的代价或神的忿怒呢?

然而正是在这同一个十架上,我们看到神恩典的大能,比任何地方都多。神承受了神自己的咒诅为了救我们脱离罪。有一首古老的美国民间赞美诗如此唱到:

 

这是何等奇妙大爱,

我的灵,我的灵啊;

这是何等奇妙大爱,

哦,我的灵啊,

这是何等奇妙大爱!

致使天上的恩主,

承受可怕的咒诅,

为我的灵魂,为我的灵魂

承受可怕的咒诅!

 

第四节 福音的应许

基督大爱奇妙无比,他被钉十架为要挪去我们身上的咒诅。我们既然不再是律法死亡咒诅的对象,我们就可以得到福音的应许:“这便叫亚伯拉罕的福,因基督耶稣可以临到外邦人,使我们因信得着所应许的圣灵。”(加3:14

在此,保罗总结了所有第三章谈论的内容。他提醒我们神给亚伯拉罕的福:被神算为义。保罗提醒我们给亚伯拉罕的福也是给全人类的福,他提醒我们神的赐福包括得着圣灵以及随着圣灵而来的所有恩典。

所有这些福都不可能由行律法得来。他们只能从“基督里”得来。这就是与基督联合的教义:当我们进入基督里,所有神的赐福就会临到我们。进入基督里的途径就是藉着信。所有神的赐福只能藉着信靠被钉十架的基督得到。藉着这被咒诅的古旧十架全世界都可以得到罪的赦免;藉着这被咒诅的古旧十架,我们被神的恩典称义了;藉着这古旧十架,我们得着那应许的圣灵。

藉着信靠被钉十架的基督我们得到这所有的福。信配成为这里最后的话,因为加3:14最后一个字正是信。对基督的咒诅化为对我们的赐福,正是藉着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