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第11讲 领人到基督的律法
这样说来,律法是为什么有的呢?原是为过犯添上的,等候那蒙应许的子孙来到,并且是藉天使经中保之手设立的。但中保本不是为一面作的,神却是一位。这样,律法是与神的应许反对吗?断乎不是!若曾传一个能叫人得生的律法,义就诚然本乎律法了。但圣经把众人都圈在罪里,使所应许的福因信耶稣基督归给那信的人。但这因信得救的理还未来以先,我们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将来的真道显明出来。这样,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使我们因信称义。但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来到,我们从此就不在师傅的手下了。
——加3: 19-25
芝加哥小熊队用两个愉快的夏季教棒球球迷们改革宗神学基要真理。首先,棒球队和罗(Vance Law)约定,让他一开始在第三垒。几个月后,不可思议的是他们把一垒手格雷斯(Mark Grace)调来组成小联盟。他俩并肩站在那儿,一个刚好叫“罗”(和“Law”即“律法”同词),一个刚好叫“格雷斯”(和“Grace”即“恩典”同词)。他们在球场的位置也很合宜,先是格雷斯从第五点发球,然后罗接球。正如保罗向加拉太人所解释的那样,神先给了亚伯拉罕恩典,再给了摩西律法。他俩站在棒球场内,恩典和律法,镇住了内场的对手。对手会把球猛扣向第三垒,罗会把球接住然后扔向第一垒。改革宗神学在此得到了实践:从律法到恩典,最后收场。
使徒保罗用不着经历里格利(Wrigley)球场上连续失败的赛季,但他一定会喜欢芝加哥小熊队的神学。恩典和律法不是对手,他们乃是成就神救赎之恩的合作伙伴。律法引人进入只有在基督里才有的恩典,这正是保罗对“律法是为什么有的呢”这一问题的解答(参加3:19)。
第一节 律法显明罪
“律法是为什么有的呢?”大家都会有这样的疑问。保罗在《加拉太书》第三章一直论证神的赐福藉着信通过恩典临到人,而不是通过律法。他从个人经历、《圣经》以及日常生活等方方面面来证明称义和圣灵是由应许而来的。但如果神给的一切都是从应许而来,谁还需要律法呢?律法的用途何在?难道纯属多余?
律法,因为是神的律法,在神的计划中就有功用。首先,律法显明罪:“律法是为什么有的呢?原是为过犯添上的。”(加3: 19)这一答案解决了很多疑问,但同时也生出许多问题。我们已经知道律法是后来加上的,神在给亚伯拉罕应许四百三十年后才颁布律法。律法是为“过犯”添上的又是什么意思呢?在律法的几个功用中,这到底是哪个功用呢?
一种可能性是为了遏制人的坏行为律法被添上了,要么藉着献祭体系,要么藉着惩罚恶行。因为违反律法必有后果,所以律法可以遏制人犯罪。律法不仅显明对错,还显明犯错的人会有怎样的惩罚,对惩罚的恐惧可以遏制邪恶。因此律法在人类社会中有威慑作用。加尔文称之为“律法的第二个功用”。国家的法律就有遏制罪恶的能力。所以保罗说律法是为“过犯”加上的,他大概是说神赐下律法为要帮助人避免犯罪。
然而,更有可能保罗的意思刚好相反。有时律法可以遏制罪恶,但这不是神给摩西诸多律法规条的原因。神赐下律法不是为要减少过犯,而是“增加”过犯。律法显明何为罪的本质,即违背神全然圣洁的标准。违法就是越过某条法律的限度或是违反了某条具体法律。
律法有时会让人想违背它。保罗向罗马人解释律法的功用:“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罗7: 7)一旦保罗知道了什么是罪,他甚至想尝试:“律法本是外添的,叫过犯显多。”(罗5: 20)或者可以如此诠释保罗对加拉太人说的,律法本是“为了会有过犯”1。有时候,律法是罪的诱因。
因此,律法的功用之一是诱发性的而非预防性的。2律法非但不能阻止人犯罪,反而诱发人犯罪。果真如此,律法没有使事情变好,反倒雪上加霜:“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罗3: 20)神赐下律法不是显明人称义之路,而是揭示罪的权势。马丁·路德(MartinLuther)总结道:“因此,律法的真正功用、律法的主要作用乃是叫人看到自己的罪、无知、困苦、邪恶、愚昧、对永生神的仇恨和蔑视、死亡、地狱、审判以及当受的神的忿怒。”
这并不是坏事。《圣经》说到律法是“外添的”,字面解释律法是从“岔道”来的。律法是为应许预备的,是上福音高速公路的辅道。我们越认识律法,就越认识自己的罪;越认识自己的罪,就越发承认我们需要救主。加尔文(JohnCalvin)写到:“神赐下律法为要显明过犯,好使人承认自己的罪。”4只有当我们看到自己的罪才知道我们何等需要耶稣。律法就是律法,只有基督才是我们得以称义的救主。
第二节 律法有限
加尔文称律法显明罪是“律法的第一个功用”。当然,这不是律法的唯一功用。律法的第二个功用是遏制罪恶。律法还有“第三个功用”,保罗会在第五章介绍这一功用:律法教导基督徒当如何为基督而活。但是首先律法需要显明人的罪。
律法的第一个功用是暂时性的。律法只在一段特定时间显明人的罪。律法的第一个功用好比一个插入语,介乎神给亚伯拉罕应许和应许成就在耶稣基督中间。
一方面神的律法是永恒的。神对自己的百姓有全备、永恒的道德标准。这个标准已经启示给亚当且会存到永远,因为这个道德标准符合神的属性。然而,从另一个意义上说,神的律法也是暂时的。神启示给摩西关于律法的具体施行——各样仪式、咒诅和献祭——都是有限的。在救恩历史范畴里,律法为福音预备这一功用只是暂时的,直到“那蒙应许的子孙来到”(加3: 19)。
在第16节中保罗就已经解释了“子孙”的含义。神永恒、永不改变的圣约应许是给亚伯拉罕及其子孙的,子孙为单数。应许是和一位单数的子孙订立,因为这个子孙指一特定个体,也就是圣子。圣子来了,律法的使命也就完成了。因此律法的时效是有限的。律法显明罪并加增过犯的功用限于西奈山和加略山中间的这段历史。
律法还有另一个限制,是关乎律法的启示方式,“藉天使经中保之手设立的”(加3: 19)。要弄清楚这节经文的准确含义或保罗为何要在辩论中谈到此节经文比较困难。《出埃及记》第十九章没有特别提到天使,当时神在密云、雷电、大火、浓烟中给摩西律法。然而,摩西在离世之前的确提到了天使。当亚伯拉罕祝福神的百姓时,他回顾了神赐下律法时的情形:“耶和华从西奈而来,从西珥向他们显现,从巴兰山发出光辉,从万圣者中来临,从他右手为百姓传出烈火的律法。”(申33:2)
神赐给摩西律法时由众天使陪同。
《圣经》还有别处经文佐证此说。大卫唱到:“神的车辇累万盈千,主在其中,好像在西奈圣山一样。”(诗68: 17)神赐下律法的时候不仅有天使陪同,实际上律法就是藉着天使传的。当司提反向犹太领袖传福音的时候说到“天使所传的律法”(徒7: 53)。同样,《希伯来书》的作者也称律法为“藉天使所传的话”(来2: 2)。
神藉天使传下律法这一事实一定让犹太派着迷。他们一直在试图说服加拉太人他们必须要遵守律法以成全福音。可能他们还使用神藉着天使传讲律法这一事实增加律法的权威。
然而就保罗而言,天使的介入并没有加增律法的重要性。刚好相反,与应许相比,藉由天使传讲反而使律法处于明显劣势地位。保罗说律法是“经中保之手”(加3: 19)设立就有此暗示。应许没有中保。神直接给亚伯拉罕应许。但是律法临到神的百姓却以较不直接的方式,藉天使经中保之手——摩西设立。摩西就是这位中保,“中保本不是为一面作的”(加3:20),神通过摩西对百姓说话,摩西代表百姓和神说话。
律法经中保所传使律法和应许有本质的不同,也显明罪让人处于多么不利的地位。律法之所以需要一个中保,因为罪人不能直接来到神的面前;我们和神有鸿沟之隔。尼尔(StephenNeill)评论说“应许临到亚伯拉罕是神直接的启示,而律法临到百姓却辗转三波:神—天使—中保摩西—百姓”。
这些经文表明给予天使过分关注会带来危险。在现今后现代时代,天使变成一种时髦,他们有自己的书籍、日历、电影和电视节目。甚至运动场上也有天使,至少在加利福尼亚州的阿纳海姆(Anaheim),天使还打棒球。但实际上真正的天使毫无兴趣高抬自己,他们全然专注于神,他们也希望我们和他们一起全然敬拜神。
还是回到主要话题,律法是有限的,律法的功用有限、时效有限。不像应许,律法是藉着天使传的,律法是间接传给人的。律法最终要让步于应许,律法只是暂时的。
第三节 律法不能带来生命
保罗越多谈到律法的有限,仿佛律法和应许就越处于对立地位。整个第三章保罗都在鲜明地对比遵守律法和相信应许。律法和应许出于完全不同的原则,显而易见律法处于劣势地位。所以使徒保罗问这个明显的问题:“律法是与神的应许反对吗?”(加3:21)这是第19节问题的变体。如果律法确有作用,这个作用岂不是和神的应许相悖吗?
这个问题的答案太简单了,以至于保罗的回答让人大吃一惊。律法与应许相悖,是吗?“断乎不是!”(加3: 21)保罗先引出似乎符合逻辑的推论,然后加以彻底否定。神禁止把律法看成与应许相悖。
律法并不是与应许对立,因为律法有完全不同的功用。不像应许,律法不能带来生命。如果律法能带来生命的话,应许就没有必要了:“若曾传一个能叫人得生的律法,义就诚然本乎律法了。”(加3: 21)。这恰恰正是犹太派一直向加拉太人传讲的信息:被称义的途径在于遵守律法。犹太派法典第一部分就写着:“越多的律法,越多的生命。”“如果人领悟了律法的教导,他就得着永生了。”这种看待律法的视角对以前的法利赛人来说很有诱惑力,他们接触基督教的方法就是以行为为本。然而律法不能带来生命。请记住律法运作的原则:“行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加3: 12)换句话说,律法只能为遵守律法的人带来祝福。然而问题是没有人(除了耶稣基督)能遵守律法。
律法的问题不在于律法,而在于我们天天违背律法。因此,如同保罗曾经所言以及将要重申的,没有人能因行为称义。律法只能证明我们是罪人,却不能使我们与神和好。律法不带来生命,反而增加过犯,因此必带来死亡。保罗坦言:“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但是诫命来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反倒叫我死,因为罪趁着机会,就藉着诫命引诱我,并且杀了我。”(罗7: 9-11)
律法有些像化疗。2当化疗用于治疗癌症时,化疗并不能带来生命,反而是死亡的载体。化疗时化学药品输入身体后既杀死癌细胞也杀死健康细胞。在治疗期间,化疗实际上会使病人感觉更糟。但为了病人长期的身体健康化疗又是完全必要的。同理,律法使我们更糟,相较之下基督使我们更好。
第四节 律法驱赶我们走向信心
保罗从第19节开始解释律法的功用。到了第22节我们还在期待保罗到底是如何阐释的。到目前为止保罗说律法的“不能为”已经超过律法的“能为”。律法不能带来生命,律法只能显明罪。律法不是直接从神而来的,而是藉由天使传讲的。而且律法不会永久存在,等到基督来了律法就废止了。但即便表面看起来律法失败了,律法仍然做着神的工。律法不仅是暂时的,律法还是预备性的。律法为那将要来的预备道路:“但圣经把众人都圈在罪里,使所应许的福因耶稣基督归给那信的人。”(加3:22)。律法本身不能称义,但律法却驱赶我们走向信心,而信心使人称义。
保罗此处的“圣经”特别指律法。前文我们已经看到律法的一个功用就是显明罪恶,而且实际上还会增加罪恶,因此全世界都在律法的奴役之下,对拥有摩西律法的犹太人而言如此;对神的律法写在内心的外邦人亦是如此(罗2: 14-15)。因此全世界都在律法之下,被判为有罪且无法摆脱。
律法宣告自己的“无能”,实则向众人做了有力的宣告并证明在神的救赎计划中律法还是有价值的。律法不能使人与神和好;律法不能使人称义;律法只能定人的罪。律法不能使我们成为义人,律法只能把我们关在罪恶的牢笼里。但是因为律法表明靠律法不能让人得救,律法反而驱使我们寻求救主。当世界开始寻找解决罪的出路时,人们发现神的怜悯才是唯一的出路。
律法正是这样把人带到基督面前。在律法的范畴里或律法本身都不能使人得救,但是律法把人领到基督面前,基督使人得救。马丁·路德(Martin Luther)这样解释:
对于因信称义律法当然是有贡献的,不是因为律法使人称义,而是因为律法促使人寻求神满有恩典的应许,使得恩典亲切并令人向往。因此,我们并不废除律法,而是显明律法的真正功用,即最好的使人归向基督的工具……律法不仅要显明人的罪和神的忿怒还要使人归向基督……因此从神学上讲来律法不是让人更好而是更坏;律法显明人的罪,人因着罪可能会谦卑、恐慌、沮丧,也才有可能渴望恩典并向往那位蒙福的“子孙”。
若我们合宜地看待律法,律法和应许并不冲突;而且非但不冲突,还和应许相得益彰。律法藉着表明只有因信称义而指向神的应许;因此也就把我们领向基督;我们若信了基督,就能得着神应许给亚伯拉罕的所有的福。
第五节 律法如同监护人
保罗最后用了两个比方来总结律法如何领人归向基督。首先是个来自监狱体系的比方:“但这因信得救的理还未来以先,我们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将来的真道显明出来。”(加3: 23)在这个比方里,我们被锁在罪的囚牢里,律法就是监狱看守。我们是囚犯,律法是看守。律法,因着带来的惩罚,遏制人的罪并处罚着犯罪的人。
尽管没有人喜欢当囚犯,但有时候在监狱里也并不总是坏事。保罗本人的经历就是明证。写《加拉太书》若干年之后,保罗在耶路撒冷被捕,被关押在一个罗马要塞。在保罗关押期间,他的仇敌密谋除非把保罗干掉否则他们将不吃不喝(参徒23: 12)。后来他们的密谋泄露,罗马总督调来两百名士兵、七十名骑手、两百名长枪手护卫保罗至凯撒利亚。保罗仍然是一名囚犯,但关押他的人实际上救了他的命。由于一直有守卫看守保罗,最终他们才能把保罗平安护送至罗马。
同理,虽然律法拘禁了犹太人,但也在保护犹太人。律法守护着犹太人直到把他们引导基督前。芬德利(G.G.Findlay)如此描述以上情形:
律法一直看守着当事人,防止他有任何逃跑的企图,直到预定的时间把他交给信心审判。律法把所有的规条就像许多看守一样安置在囚犯的周围。对囚犯的看守极其严密以致于囚犯一而再再而三地试图逃跑却怎么也挣脱不了铁的镣铐。解救的情形乃是这样:信心的日子临近了。早在神给亚伯拉罕应许时就已经是拂晓了。现在晨曦的曙光已经照在囚犯的地牢里,他听到了耶稣的话:“你们的罪得赦了,你们可以平安回去了。”律法,如果是看守着罪犯直到信心来到的日子,虽为严谨,但同时也一直像个好朋友。律法阻止罪人徒劳无益的试图逃跑并追求幻想中的自由。
律法就是我们的看守,防止我们逃跑,直到把我们当面交给耶稣。
保罗接着又打了一个托儿所的比方说明此理:“这样,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使我们因信称义。但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来到,我们从此就不在师傅手下了。”(加3: 24-25)保罗说的“看守”字面上就是“训蒙的师傅”——专门被指定保护孩童的奴隶。富裕的希腊家庭里通常每个孩子都是由各自的监护人教育成人。从六岁直到青春期晚期孩子总是在照顾和监管之下。训蒙的师傅既是保姆又是陪护。因为训蒙的师傅还负责惩戒,所以他又是惩罚的执行者。古代绘画中训蒙的师傅通常手执藤条或杖体罚孩子。
训蒙的师傅本质上并不是老师,他们尽管有时也帮孩子复习功课。所以英王钦定本把训蒙的师傅译为“教导者”(schoolmaster)算是有些误译。训蒙的师傅的确负责接送孩子上学,负责孩子吃穿,负责携带孩子的一切学习用品(写字板、笔墨、书卷和乐器)。3但是一旦到了学校,就有专门的休息室,训蒙的师傅在那儿等孩子们上完课。训蒙的师傅不是教育者,而是纪律实施者。
训蒙的师傅全方位地服侍着孩子的最大需求,通常孩子和师傅之间会生发亲密的感情。纪律并不一定非要严厉,师傅不仅惩罚,也提供保护。他也像一个道德导师,培养孩子的道德修养。
在救恩计划中,律法就像是训蒙的师傅,把以色列人从孩童养育到成年。律法并不是教师,教导以色列人品行越来越好直到神最终接纳他们。相反,律法是来惩戒的。律法告诉神的百姓该做什么并惩罚没有做到的人。有时候以色列人厌烦这样的管教(监护人从来没有广受欢迎的)。但律法始终在预备神的子民不偏离神的律。
就像训蒙的师傅一样,律法最终要“失业”的。孩子到了一定年龄就不再需要不断地照管了。古希腊作家色诺芬(Xenophone) (前428—前354) 说:“当一个男孩长成小伙子了,家人就会辞去他的‘训蒙的师傅’,也会辞去老师;他再也不在他们的手下了,而是被允许走自己的路。”同理,只在基督到来之前需要律法。
这就是保罗所说的“那将要来的信”,一方面,信已经来了,因为神一直教导他的百姓要信靠他。他们要信的是那位将要来的救主。他们相信的对象乃是耶稣基督,当基督一上场,律法时代就结束了,信心时代开始了。
以上这两个来自监狱体系和训蒙师傅的比方表明律法对我们有法律上的保护作用,直等到基督来救我们。神用律法“把我们关在监狱里直到基督释放我们;把我们放在训蒙师傅手下直到基督使我们成为他的儿子”。
不仅在救恩历史中如此,在个人层面亦是如此。在基督来之前,律法曾为犹太人做的也为我们而作。律法显明我们的行为僭越了神的律法以揭示我们的罪。我们是罪人,有时律法还惹动我们犯罪,把我们关押在对罪的内疚中。律法越是把我们关押在我们的罪中,越显明我们需要恩典,律法也就把我们带向基督:“律法本是外添的,叫过犯显多;只是罪在哪里显多,恩典就更显多了。就如罪作王叫人死,照样,恩典也藉着义作王,叫人因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得永生。”(罗5: 20-21)律法本身不能救人,但是律法可以把我们带向基督。马丁·路德说:“律法真正的作用乃是如此:对照律法我深知自己犯罪了,也就使自己谦卑下来,好让我来到基督面前因信称义。”
因此,人需要认识神的律法;因此,教会必须把罪当做罪,不管是怎样的罪。当然人不愿听这样的信息,人不愿意被告知色情、贪心、暴饮暴食、不公正都是罪。不管是谁若被告知他们在这些方面犯罪了,他们总会自卫的。他们会抱怨基督徒总爱定人的罪。有时基督徒的确爱定人的罪。但这不是问题的本质。真正的问题在于罪人不想因为自己的罪被审判。
但是如果保罗关于律法功用的所言为是,人们必须要知道律法的审判好来寻求救恩:直到我们被律法打得鼻青脸肿我们才会承认需要福音来裹扎我们的伤口;直到律法把我们逮捕并下在监里我们才会呼求基督来释放我们;直到律法把我们逼得对自己完全绝望我们才会相信基督;直到律法使我们快下到地狱了我们才会转向福音使我们升向天堂。
我们需要律法把我们引向基督。只有律法显明了我们的罪,我们才会寻求神在福音里为我们预备的白白的恩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