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第10讲 应许先于律法
弟兄们,我且照着人的常话说:虽然是人的文约,若已经立定了,就没有能废弃或加增的。所应许的原是向亚伯拉罕和他子孙说的。神并不是说众子孙,指着许多人;乃是说你那一个子孙,指着一个人,就是基督。我是这么说,神预先所立的约,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后的律法废掉,叫应许归于虚空。因为承受产业,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应许。但神是凭着应许,把产业赐给亚伯拉罕。这样说来,律法是为什么有的呢?原是为过犯添上的,等候那蒙应许的子孙来到,并且是藉天使经中保之手设立的。但中保本不是为一面作的,神却是一位。
——加3: 17-18
有一位妇人去世后把她所有的财产捐给一所基督教大学。据她遗嘱中准确的措辞,她所有“世上”的财产全要“遗赠”给一指定的教育机构。这一妇人的子女们,住在远离妇人国家的另一端,吃惊地发现他们被排除在母亲遗产之外。震惊还不足以表达他们获知此事的心情,他们非常恼怒这个大学如此“占了便宜”。
于是这个妇人的孩子们决定通过法庭重新界定遗嘱。他们想称母亲的遗嘱只能适用于个人的私有财产而不包括田产。可是他们最终输了官司,结果就是他们没有任何机会获得任何一丁点儿遗产。他们无法对遗嘱的条款作出任何修改。根据法律,妇人一死,遗嘱就无法更改。
第一节 约的永久性
上文这个故事正是保罗在加3: 15所思考的法律的情形。整个第三章保罗一直在证明称义和圣灵来自于信心而不是行为。他从经历开始展开辩论,从加拉太人接受圣灵时的经历谈起(参加3: 1-5),接着他引用《圣经》中对亚伯拉罕这位信心之父的记载(参加3: 6-14)。论及神学问题时,他借助一恰当的例子加以说明总是很有效果,于是保罗就用了“人的常话”来说明(参3:15)。保罗举了一个法律方面的例子,根据正式的法律条款,“虽然是人的文约,若已经立定了,就没有能废弃或加增的”(加3: 15)。这就是约的永久性。
保罗此处所谈到的“约”,并不是指商业交易中的法律合同,而是指有关遗产的约,今天称之为“遗嘱”。“约”一词的希腊文为“diatheke”,其实更适合翻译为“遗嘱”而不是“约”。遗嘱不是契约,并不是设立一些条款让约的几方在法律上履行责任。事实上,它只是宣告一方准备做的事。遗嘱是一方把他(她)的遗产赠与另一方,同时遗嘱受法律保护。遗嘱是赠与,而不是双方的交易。
保罗讲到的这一人间的“约”也是不可改变的。一旦给“约”署了名,封上缄并发出去,此“约”就不能更改了。约不可以被增减;不可以被撤销;不可以被修订。法律上这个约必须是原封不动的。
大家对保罗此处谈到的“人的常话”隶属哪个法律体系众说纷纭。罗马法律和英国法律一样。罗马的约可以被撤销或更改。男人(通常财产的拥有者都是男人)可以在活着的任何时候撕毁自己的旧遗嘱重立新嘱;或者也可以添加一个附加说明以更改原先的遗嘱。在古罗马,只有此人死后他的遗嘱才不可修改。如果保罗讲得是罗马法律体系,人一死他的遗嘱便生效,保罗就是指这样的“立定了”。美国的法律也是一样。一旦遗产经过认证,就不可能再被重新分配了。
希腊的法律和罗马的法律略有不同。根据希腊法律,遗嘱是绝不可以被废除,甚至不可做丝毫修改。希腊的遗嘱一旦被正式签了名而且在公证部门入册后是绝对不可以改变的。1希腊的法律运作正适合说明保罗的观点:一旦约被定立,就不可以更改。
或许保罗这时候也在思考犹太人的遗产继承法。犹太人在死前会有一个特别的手续来立定不可更改的遗嘱。2犹太人称之为“不改的约”(“mattenat bari”)。且看耶稣在浪子回家的故事中所作的阐释:“耶稣又说,一个人有两个儿子。小儿子对父亲说,‘父亲,请你把我应得的家业分给我。’”(路15: 11-12)父亲尚未过世,小儿子就要求分家产。换句话,小儿子是在要“mattenat bari”,一个不能加增也不能废除的不可更改的约。
《加拉太书》第三章究竟指哪个法律体系并没有明说,其实这也不重要。不管是哪国的法律,都规定在一特定的时刻之后遗嘱就永不可更改了,要么是写遗嘱的人去世了,要么经过一个官方的认证;在此之后,遗嘱就不可有任何改动了。
如果人间的约尚不可更改,神通过亚伯拉罕立的约更是如此:“虽然是人的文约,若已经立定了,就没有能废弃或加增的。“(加3: 15)。保罗的辩论从级别上来说是从小到大,人间的法庭尚且不可更改约定,更何况在全能神的法庭上呢?
保罗用遗嘱为例非常恰当,因为它和亚伯拉罕之约有好几个可比较之处。既然是约,保罗就可以和他那个时代的约比较。神给亚伯拉罕的约更像是遗嘱,不是相对平等的双方订立合同,相反,此约上列着一长串神应许赐给亚伯拉罕的福。
亚伯拉罕之约符合当时立约的风俗。当时,法律协议不是建立在握手或白纸黑字的基础上,而是在立约仪式中用血来订立。
他说:“你为我取一只三年的母牛,一只三年的母山羊,一只三年的公绵羊,一只斑鸠,一只雏鸽。”亚伯兰就取了这些来,每样劈开,分成两半,一半对着一半地摆列……日落天黑,不料有冒烟的炉并烧着的火把从那些肉块中经过。当那日,耶和华与亚伯兰立约。
——创15: 9-10,17-18
动物被杀献祭,神从其间经过,用一个受法律约束的方式使约生效。
保罗的着眼点在于那个晚上神向亚伯拉罕定的约有永久的效力:“保罗认为给亚伯拉罕的应许是神亲自核准的定规或称约,此约远远先于律法,因此约不可能因着后来出现的律法失去效力。”人尚且不可以改变人的遗嘱,神与人的约更是不可改了。因此,自从神正式设立了他的约,此约便决不可以被废除或加增。约是永久的。
第二节 约的对象
解释了这么多,这究竟和加拉太人或我们有什么关系呢?保罗通过辨明此约的当事人来回答这一问题:“所应许的原是向亚伯拉罕和他子孙说的。神并不是说众子孙,指着许多人,乃是说你那一个子孙,指着一个人,就是基督。”(加3: 16)
就这么一节经文,便可再次显明保罗熟稔《旧约》。在好几个场合神重复他给亚伯拉罕的应许。神通常既给亚伯拉罕后裔应许,也给亚伯拉罕本人应许:“耶和华向亚伯兰显现,说:‘我要把这地赐给你的后裔。’”(创12: 7)“凡你所看见的一切地,我都要赐给你和你的后裔,直到永远。”(创13: 15)“我要将这地赐给你的后裔。”(创24: 7)保罗在《加拉太书》中强调“后裔”一词乃是单数,《圣经》说“一个子孙”(“offspring”)而非“众子孙”(“offsprings”)。
保罗在加3: 16把自己的辩论聚焦于一个名词结尾,他乃是强调《圣经》的权威。如果保罗不相信《圣经》是神所默示的,他又怎么会从希伯来文的《旧约》得出如此精确的一点呢?保罗尽管没有用这些精确的词,但很显然保罗相信《圣经》自始至终都是精准无误的。
有些学者认为保罗过分强调《旧约》的语法。例如,保罗与律法新观的代表人桑德斯(E. P. Sanders)就称保罗“不关心《圣经》在原文语境中的意思。他只是熟记了《圣经》中大量的词汇,如果找到一些段落组合得一样,就把他们凑在一起,然后就得出自己的论点了”1。至于加3: 16,桑德斯(Sanders)和其他一些学者指出“offspring”(后裔)本身是个集体性名词,虽然形式是单数,但实指是复数。好比“family”(家庭)也是一个集体性名词,尽管以单数形式出现,实指家庭成员,当然不止一个。同样,“offspring”(后裔)既可以指一个后代也可以指一个人所有的后代。
而事实上,保罗和其他被圣灵充满的《新约》作者非常注意语法以及被引用《旧约》经文的上下文。保罗非常清楚“offspring”(后裔)是一个集体性名词,他有好几次就是把offspring作为集体名词来用的,包括加3: 29。保罗也知道神应许给亚伯拉罕的后裔如同沙土和星星一样多。但是保罗想强调神约的应许归给某个特定的人。在加3: 16,保罗不是以《旧约》语法为根据展开辩论,而是想解释清楚《旧约》真正的含义:神应许的后裔首先指亚伯拉罕的儿子以撒;最终也指向所有神的孩子,但是特别指向神的独生子耶稣基督。
耶稣基督乃是真正的后裔,他是神与亚伯拉罕立约的当事人。约全是关乎耶稣基督的;约展望耶稣的来到,所以保罗在前文中称“《圣经》既然预先看明,神要叫外邦人因信称义,就早已传福音给亚伯拉罕”(加3: 8)。神应许给亚伯拉罕的是关于耶稣基督的好消息,因为只有在基督里地上的万国才能蒙福。
因此,神与亚伯拉罕立的约也与我们有关。正如保罗早先解释的,我们不一定非得在血缘上是亚伯拉罕的后代才能承受他的遗产。我们所需的只是信靠基督,亚伯拉罕真正的后裔不是血缘上的,而是基督里的。1约的应许实际上是归于基督的,若我们属于基督,应许也归于我们。
一旦我们理解了神给亚伯拉罕的应许就是给基督的应许,那么“offspring”(后裔)一词是集体名词刚好就能解释得通了。集体性名词既可以指单个的人,也可以指一群单个的人,也可以两者都包括。同样,亚伯拉罕的“后裔”也有这样的指代意义,应许首先归于一个单个的人——耶稣基督,同时也指个体的集合,也就是所有属于基督的人。约的对象是基督并所有在基督里的人。神把应许给亚伯拉罕,这个应许就是基督。既然我们在基督里,这个应许也是给我们的。清教徒帕金斯(WilliamPerkins)说:“给亚伯拉罕的应许首先是给基督的应许,在基督里又归给所有信他的人。”
至此,我们再次被提醒与基督联合的教义,这个教义对加拉太人相当重要,也是保罗整个神学的核心。基督徒是在基督里的,我们参与在他里面。藉着信心,我们已与基督连接在一起。我们藉着约与基督联合为一。我们与基督如此的合一以至于他的就是我们的。再次引用帕金斯(Perkins)的话:“获得神赐福的正确路径是首先得到应许,然后在所应许的基督里:因为基督的就是我们的;在基督里、从基督里我们得到所需一切。”
如此一说,约只有一接受方,那就是耶稣基督。这也正是加拉太人快要遗忘的。因为要转而相信行律法称义,他们正在根据种族分裂教会:一边是犹太人,一边是加拉太人。他们没有在基督里合一。保罗用给后裔的应许提醒加拉太人神永恒的计划乃是给在基督里联合的一家人。到了《加拉太书》第三章的结尾,保罗的辩论达到高潮:“所以你们因信基督耶稣,都是神的儿子……你们既属乎基督,就是亚伯拉罕的后裔,是照着应许承受产业的了。”(加3: 26, 29)
第三节 约的应许
“应许”是《加拉太书》第三章的钥词,在最后15节共出现了8次。保罗反复强调约的应许在律法之先。此刻我们最好回顾一下保罗的论点:加3:15描述了约的永久性,当神给亚伯拉罕的时候约就永远地立定了;加3:16节辨明约的对象,接着保罗澄清约的应许:“我是这么说,神预先所立的约,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后的律法废掉,叫应许归于虚空。”(加3: 17)
应许和律法是分开的却可以互相补足。他们完全依据不同的原则运作:信心和行为。应许是神打算做什么,而律法是我们必须要做什么。从神最初给予应许和律法时用的不同词汇能明显看出应许和律法的不同。神给亚伯拉罕应许的时候说:“我要……我要……我要……。”而神在摩西律法中说:“你们应该……你们应该……你们应该……。”
律法和应许运作的方式不同,约翰·斯托得(John Stott)如此解释他们之间的差异:“应许展示神的信仰——神的计划、神的恩典和神的主动。而律法却展示人的宗教——人的义务、人的行为和人的责任。应许(代表神的恩典)只需要人相信;律法(代表人的行为)必须要人遵守。”当我们说到应许只需要人相信,并不是指那种单单认同式的相信,而是矢志不渝地信靠并紧紧抓住神及所有神在基督里的应许。
应许和律法不仅运作的原则不同,先后顺序也不同,前者有优先权。在神的计划中,应许优先于律法。在救赎历史中律法是第二位,不是首要的。律法原则附属于信心原则。
首先,应许到来的比律法早。神给亚伯拉罕应许远远早于神给摩西律法。保罗说律法是在应许后四百三十年才来的,在那段时间,以色列人在埃及为奴(出12: 40-41)。有人会因此借机说律法是要取代应许,或说律法要补充应许的不足,这正是犹太派教导加拉太人的观点。他们要在信心上加上行为并使之成为人在神面前站立的根基。换句话说,他们把律法当做应许的补充。
所以保罗便借用法律上关于遗嘱的例子加以说明。神给亚伯拉罕的应许是一个不可更改的约。神的应许如同一个已经生效的遗嘱。没有人可以使它作废,也不可增补。一旦神给了应许,应许就不能被废除或增加。
由此可见,福音和亚伯拉罕的关系远超过和摩西的关系。犹太派太热衷于摩西以致于他们想引荐一种律法版的基督教。他们说只有有了律法应许才得以完全;只有行为才能完成信心开始的行程。当犹太派教唆加拉太人接受这套理论时,加拉太人有必要重新接受因信称义的教导。关于称义,律法只是给摩西的迟来的吩咐。律法不能改变神的应许。若是那样,就仿佛神已经与亚伯拉罕签订了合同,然后又改变想法在合同中为摩西加一些条款似的。
除此之外,如果律法对于救恩真是必需的,那律法也来得太迟了以致于亚伯拉罕根本不能得救。神给摩西律法时,亚伯拉罕已经死了好几百年。感恩的是远远早在摩西律法被神颁布的时候亚伯拉罕就已经因信称义了。亚伯拉罕的得救不是靠他所行的任何事。约并没有设立一些亚伯拉罕必须完成的法律条款,完全是白白得来的,正如人获得遗产一样。神与亚伯拉罕立约没有任何条件,没有“假如……”、“而且……”、“但是……”等,没有附着任何条件。约完全是应许,靠着信心领受。
第四节 应许的继承人
如果约是以应许为基础,那应许就不可能来自律法,这就是保罗的总结:“因为承受产业,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应许。但神是凭着应许,把产业赐给亚伯拉罕。”(加3: 18)这是继承法的运作方式。因此,如果神应许了一个遗产,一定是由应许来的,而不是靠遵行律法来的。
这个结论把我们带回保罗在整个《加拉太书》一再强调的主题,也是那些正恢复中的法利赛人不断要听到的提醒:神根据他自己的应许而不是我们自己的行为待我们。我们只因信称义而不是因行为:“如果神的约凭信心而非行律法设立,那么神在基督里与加拉太人约的关系也是藉着信心而不是行律法。”亚伯拉罕因信得着应许,加拉太人一样,我们也是一样:我们只能在神的恩典里因信称义。
为便于理解,我们当记得应许的运作方式:人不可能挣得应许。唯一获得应许的方法就是相信应许。如果一个捐助者许诺要送我一套拉古纳海边(Laguna Beach)别墅,我是没法做任何事情来完成这个许诺的。我唯一能做的就是相信他会保守自己的许诺,或许我决定还是抓住自己的房子保险,万一应许我的准捐助者不能兑现他的承诺。但不管怎样,我不能代替他来实现他给我的诺言。
同样,神的约带来的应许也是如此。只有神能完成应许。因此,当神应许给我们救恩,那就表明我们自己挣不了救恩:“因为神应许亚伯拉罕和他后裔,必得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义。若是属乎律法的人,才得为后嗣,信就归于虚空,应许也就废弃了。”(罗4: 13-14)
到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非常实际的结论:神根据他的应许待我们,而不是根据我们的行为。约翰·斯托得写到:“任何一个罪人若相信救恩来自基督被钉十架,而不是靠人的功劳或善行,他就可以得着永生的祝福,从而承受神给亚伯拉罕的应许。”救恩怎样临到亚伯拉罕,也怎样临到所有在基督里的人。
基督里的救恩不是依赖一套人必然要违反的律法;而是依赖神绝不会违背的应许。神已经应许藉着耶稣的受死和复活饶恕罪,神应许任何信靠基督的人都可得着救恩。神不会——实际上也不能——背弃自己的应许。神的约乃是不可更改的遗嘱,神的应许永远坚立。
基督里的救恩不是商业交易,我和神的关系不是看我办事或谈判的能力。基督徒的生活不是一套交易,不是如果我满足了神的需要,神就会满足我的需要。神没有这样行事。相反,我和神的关系完全依靠全然相信他恩典的应许。
神应许的就是遗产,但凡捐赠遗产的人有权设立自己的规定。神有权处理自己的属灵赐福。他捐赠的遗产包括:罪得赦免;在圣灵里与基督交契;白白得来的永生。神已经决定赠与遗产的方式是白白地给予:“神是凭着应许,把产业赐给亚伯拉罕。”(加3: 18)“赐给”一词用的是完成时态,表明过去的事件对现在造成的影响,表明救恩是神一次给我们并永远属于我们的礼物。
既然救恩是神白白的恩典,我们不需要做工以赚得救恩。没有一个人为遗产而工作。遗产是礼物,而不是薪水。我们和亚伯拉罕一样从神那儿获得遗产:藉着信心。我们就是单纯地相信神会实现自己的应许:藉着耶稣基督的受死、复活救赎我们。我们已经在基督里藉着神的约成为继承者,藉着并唯靠信心活出真正继承者的样式。
远东某大学一位教授的故事很好地阐明了这个观点在现实中的运用。这位教授的一名学生绝望地来找教授并承认自己正在同性恋。这位学生痛苦地说:“我觉得自己就像个奴隶。”教授用充满慈爱的真理回答他:“你的确是个奴隶。”可是接着教授教导他藉着信靠基督从罪中得自由。
教授的话对学生很有吸引力,他很想成为基督徒。可是有个想法使他打了退堂鼓:他太差劲了不配得神的爱。神怎么能饶恕他犯的一切罪呢?于是他对教授说:“我首先必须成为一个像你一样的基督徒,然后,神才会爱我。”
教授回答说:“我也不是像我一样的基督徒。除了我有神的爱和大能之外,我和你没有区别。神现在就爱你如你所是。”这就是神的恩典,他不按我们的行为而是按他的应许待我们。无论我们做了什么,我们的罪都被基督约中的义遮盖了。既然已在基督里,我们在神面前的地位就不会因顺服的程度而上上下下。出于神颁布律法之前的应许,神以毫无保留的大爱爱着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