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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会

4. 第四章 救赎史剧

在上一章结尾处,为了要明白为什么赎罪是必须的,我们很简要地说明了人类得罪神的几个维度,并特别强调了使赎罪成为必须的三个维度。我着重于这三个维度之需要是为了将其以某种对称的模式加以发挥。当更加专注于我们需要赎罪的这三方面时,我们也将看到在救赎之剧中也有三个主要的角色——人,父神和子神,即神的儿子作为弥赛亚和救赎主,在祂道成肉身之中的工作。

使赎罪成为必须的三个维度是(1)罪作为负债;(2)罪是敌对的行为;(3)罪是罪咎。要明白罪作为负债这一面,我们一定要首先理解神作为造物主和宇宙之主宰的角色。

神的主权(sovereignty)有多个层面。它涉及到神对于自然,历史和人类事务的绝对主权。的确,神的主权集中于祂对于一切受造之物的统治。主权包含了统治权(authority)。我们看到还有一个字也包含在统治这个字里面,即神也是一切事务的作者(author)。神对于祂所创造的一切都有统治权。祂也因此是所有一切的拥有者。祂所造的,祂所拥有的,祂也统管。神有其内在和绝对的权力要求祂所造的一切承担职责。祂乐意也能够让光照射,让星辰在其轨道上运行。在我们的文化里,对于统治权柄的性质有许多很混乱的想法。在谈论依法设立的权柄的时候,我们是在谈论某个个人或职能机构,他(它)们有权施予职责。如果某人在他的位置上对我有权力,他就可以命令我,只要这个命令在道德上没有问题,那个人就有权将某种职责施于我,而我则有责任执行这个职责。如果我没有执行这个职责,那我一定会面临所谓“惩罚性处分”(punitivesanctions)。

我们所要讨论的就是关于神的权柄。神有权柄对祂的受造界施予职责。祂要求我们顺服祂。“你们要成为圣洁,因为我是圣洁的”(利11:44)。神并不按照公民大会,也不会按照全民投票来统治。祂不是简简单单地给了以色列十个建议或十个推荐。祂给了诫命。“你可”,或“你不可”,我们管这些叫做“绝对律法”(apodicticlaw)——即直接源自于绝对的权柄和主权之法律。

罪作为负债

如果神加给我们职责,而我们没能执行,那我们就欠了债。于是神就成了债权方。我们对祂负债。耶稣把我们描述成欠了债而还不出来的债务人。有一种情况是,欠了债但若是在某种债务清偿的安排之下,我们可以定期地偿还一部分直至偿清。但是,在谈到对于顺服神方面的欠债,那是没有可能用定期偿付或任何其他方法偿还的。为什么?神要求于祂的受造物道德上的职责是什么呢?什么样的义是要求于我们的?按神的要求,什么样的道德是我们被呼召要去做的?我们被要求成为无罪——不能比道德上的完美要求差上哪怕一点。我们就像麦克白夫人1。她行了谋杀之后,竭尽全力要抹去她手上的血迹,但那血污的痕迹却去不掉。她无法除去。问题是,在对神应负的职责上,我们被呼召并有责任成为完全。但一旦我们犯罪,我们能做什么才能完全呢?我们需要付多少利息加上本金才能补偿这个瑕疵?在我变成不完全之后,我必须要做什么才能成为完全?绝对没有任何事是我能做的。只要一个人曾有过一点道德上的瑕疵,就绝无可能将其抹去。我应当说,就绝无可能靠我们自己将其抹去。好消息就是神,并且只有神,才可以将其抹去。

耶和华说:“你们来,我们彼此辩论。

你们的罪虽像朱红,必变成雪白;虽红如丹颜,必白如羊毛。”(赛1:18)在我们的文化里,为了试图要回避我们罪的后果,我们就说,“每个人都有第二次机会。”我们甚至将所谓第二次机会捧到美德的高度,因此就说,“每个人都应当得到第二次机会。”但是谁说了每个人都应当得到第二次机会?难道公义要求每个人都得到第二次机会?第二次机会是恩典。第二次机会是怜悯。怜悯和恩典绝非应当得的。它们不能是应当得的。如果它们是应当得的,那它们就是公义而非怜悯。很简单,应当得的恩典就根本不是恩典。说受造物应当从造物主那里得到第二次机会纯粹是胡说八道。就算是这种谬论是真的,那它们对我们又有什么好处?想一想,在多久之前,我们就已经用光了我们的“第二次机会”?

问题在于,我们并非是什么几近无可挑剔的道德性的受造物,稍微有一点儿瑕疵,只不过在我们的完美纪录染上了些微污点而已。而是相反,圣经描述我们在对神顺服这件事上是极其不幸地完全不够格。我们不是仅仅有时犯些小错,弄脏了我们自己。我们的罪很多且严重,严重到我们根本无法偿还。

要是有人对我说,“好吧,史先生,您的财务平衡账上显示,您欠了一万美元的债。我们要安排一个计划,使您最终能偿还这笔债务。”我或许有能力对付这件事。但是,如果有人跟我说,“您欠了一百亿的债,您有三天的时间偿还。”我可能应付吗?是的,也许可能。我也许可能在三天里搞到一百亿。这个可能性是存在的,但是我能做得到的机率实在是微乎其微。这个设想的场景不是一个成功的比喻,因为不论那个机率有多微小,它仍然在一个可能的范围里,就是我仍可偿还我的债务。但是我是否有能力偿还我欠神的,那就超出了我的能力范围。我绝无可能偿还。

那么,基督如何帮助我偿还我的欠债呢?在祂作为我们的救赎主的工作里,祂担当什么角色呢?新约圣经里为此有一个词。基督是我们的“中保”(surety)(来7:22)。和“债务”一样,“中保”也是一个经济方面的词汇。当圣经这么说的时候,它是借用了商业的语言。基督是我们的中保意味着祂是那一位,祂为我们的债券背书。祂在我们的债务上支持我们,祂自己来负担这个职责,偿付所应当偿付的。

罪作为敌意

我们不会因为深深爱神却不顺服神。我们不顺服,因为我们里面有与生俱来对神的敌对。圣经说我们本性上是神的敌人。在我们的堕落之中,我们有一种本性就是憎恶神对我们的管辖。因此就敌意来说,神是被伤害或被冒犯的一方。并非神表现出对我们有敌意。而是我们侵害了祂。神从来没有不遵守祂的诺言,也从来没有违反过祂的约。祂从来没有向我们立过一个誓而没有去践行。祂从来没有不公正地对待任何一个人。祂从来没有侵害过作为受造物的我。祂也从来没有侵害过你。祂完美地保持着祂那一面的关系。但是我们侵犯了祂。祂是受到伤害的一方,而不是我们。

我们也许会想到这些事,但觉得这些都是些最初级不过的东西。我们早已在主日学里面就学过了。我们轻易地跳过它们,对于我们在本性上就敌对神的深刻一掠而过。许许多多的人对神充满了愤怒,因为深入骨髓里面,他们觉得神没有公平地对待他们。“神怎能允许这样的事情发生在我身上?”这是他们的抱怨。那没有说出来的话就是,“如果神真是善良的,如果神真是公义的,祂应该承认我的优点并据此来待我。祂应该给我比我所有的更多。神是不公平的。”这种抱怨深深地嵌在我们的骨子里面。

我们必须懂得,从圣经的角度,神才是那受到伤害的一方。但我们会说,“且慢,神不受苦。我们才是受苦的呢。神并不需要经过苦难之谷,犹如我们在这世上要经过的。神有完全的幸福,祂是永恒的快乐。我们?有时会是快乐的,但大部分时间,我们生活在可怜之中。”那么我们怎能谈论神是受到伤害的一方呢?可以这么说,就是因为神是那被冒犯的一位,而祂是完全的。祂本不应受到任何这样的冒犯,是我们把这些堆到祂头上。

难道我能对神说,我在祂手里受苦是因为祂待我不公?我也许会在他人手里因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而受苦。我们知道,在这个世界上,在人与人之间,有太多的不公正,有人从他人那里偷窃,或对别人撒谎,或欺骗或伤害他人。在人和人之间,这个世界上充斥了所有形式的不公正。

但是有多少不公正是由神从上而下地施加给人的呢?如果有人侵犯了我,使我成为他的不公正行为的受害者,我也许会说,“神啊,替我伸冤,替我辩白,恢复我,从这个人对我的不公正的行为中拯救我。”但是我不能说,“神啊,祢允许这个人以不公正来反对我这个事实,就是在祢和我们的从上至下的关系中,在祢那方面的不公正。”尽管我可以这么说,但却是不公正的。就神与我的关系来说,在这个世上没有任何一件发生在我身上的事可以给我一个公正的理由来攻击神的正直。

神是受到伤害的一方——不是我们。基督在我们的救赎中的角色就是中保。中保做什么呢?中保站在什么位置上呢?祂站在中间,那可不是什么受人欢迎的地方。在两造对立的时候,站在中间会受到双方的责难。就好像在双方格斗的时候作仲裁或裁判员。中保常常变成一根人造避雷针,两头受热。

当讨论到调停的时候,我们就牵涉到和好(reconciliation),这对于以圣经为本的基督信仰是很关键的议题。在有关劳资双方合同的争议中,调停的目的就是达成双方和解。当先前的谈判破裂时,中保就参加进来,将双方带到一起。如果没有和好的需要,就没有对中保的需要。只有当对立产生,关系破裂的时候,才有和好的需要。

圣经说到这种破裂的个人关系——神和人——两造之间关系破裂。在神和人之间存在疏离,因此就需要和好。基督作为中保,正是进入这种疏离,这种破裂的情形之中。祂是我们最高的中保。保罗写道:因为只有一位神,在神和人中间只有一位中保,乃是降世为人的基督耶稣,他舍自己做万人的赎价。(提前2:5-6a)

基督来调停一个破裂的关系这件事实就引发了问题,“在此,是谁对谁生气?”是谁疏离了?很明显,是我们疏离了神,并且在持续的不顺服之中,显示出了我们的敌意。那么,另外一方面呢?说神与人疏离是否合适?神对我们生气?当我对着现场听众提出这个问题的时候,就好像面对一堆石头和木头一样,没有任何回应。难道这寂静说明大家都明显地同意?我不这么想。人们最后会回应说,“神很失望,但没有生气。”神会有任何真正的忿怒这个论点,常会使得人们感到窒息。但是圣经的启示指出,神对于我们的冒犯是非常不喜悦的;而且,父神,作为受到伤害的一方,对我们的罪很忿怒。

尽管许多人否认神的忿怒这个现实,在圣经里这样的教导却是显而易见的,以至有其他一些人对于一概否认这一点觉得反感。但是他们却常常得马折足,用另一种曲解来代替。这种错误就是把父神看得祂如此沉浸在对我们的忿怒之中,以致不得不要求神子的慈善和宽容来介入,让父可以息怒——父神就像暴怒的马蜂般冲向人,而神的儿子却是如此地和我们的堕落和需要心心相印,所以在祂的爱,耐心和怜悯中,祂站在我们一边,并作为中保使愤怒的父平息下来。这种观点假设在神的位格之间本身有某种张力或分歧,好像父有祂的一套而子说服祂改变祂的主意。父很愤怒并打算施加惩罚,将所有的人都打入地狱,直到子加以干涉,说动父打消这个念头。这种观点就好像耶稣说,“惩罚我吧,让我站在他们的地位,让我不仅调解这个争议,而且让我来吸收这忿怒,都堆在我身上,不要在他们身上。让我作避雷针,祢可以把祢的怒气发在我身上。”

这也许看起来是一个很荒谬的场景,但它反映了一个很严肃的反对意见,而这反对意见是由很博学的神学家们在一个很技术性层面上提出来的。而且,这种看法流传得很广,也是在一般普通基督徒中间很流行的一幅画面。我常不解,为什么福音派的基督徒们也像“一神教者”(Unitarians)似地仅专注于三位一体的第二位格。为什么对耶稣有那么多亲热的感情,爱和亲密,而父在基督徒的学习,灵修和礼拜中几乎完全被忽视了?怎么成了那个样子?也许有这样一种感觉,“是的,耶稣,我们可以和祂沟通,但父?那是另一回事。对父神,我们仍然需要担忧,因为祂是发怒的那一位。”但是,当我们这么想的时候,我们就忘了,首先,是谁的主意要给我们提供一位中保?中保没有自作主张地就来了。神如此地爱世人,祂“赐给”(gave),祂“差”(sent)祂的儿子。那两个动词,我们在圣经里一次又一次地读到。父差祂的儿子,为了我们的救赎,父将祂的儿子赐下。

因为父喜欢叫一切的丰盛在他里面居住。既然借着他在十字架上所流的血成就了和平,便借着他叫万有,无论是地上的、天上的,都与自己和好了。你们从前与神隔绝,因着恶行,心里与他为敌;但如今他借着基督的肉身受死,叫你们与自己和好,都成了圣洁,没有瑕疵,无可责备,把你们引到自己面前。(西1:19-22)

罪咎

罪的第三个维度就是其罪咎的特质。神在这里的功能好像政府首脑和法官。在一切关系到公义的事情上,神是最终审判官。祂是义的终极标准。祂自己的属性就是义的终极标准。祂本身就是天上地下的审判官。基督在赎罪的剧情中并不行使审判官的职能。不过,祂在升天之后就被高举到审判官的地位,这是非常重要的。与此相反,祂降卑来到这个世上,是在审判之下来的,而祂的角色是作为祭司-牺牲。祂来,是为了我们而被审判。

于此,我们必须要抓住在单纯欠债和罪行之间的重要差别。这两者有一些共同之处。一项罪行也是一种欠债。一种道德上的欠债。在神学史上,对这两种欠债作了区分:金钱负债(pecuniaryormonetary)和刑事责任(penal,moral)。这两种欠债的区别也许可以用下面的例子来说明。

假设我进了一家冰激凌店并且看到一个小男孩买了一个两勺子的蛋卷冰激凌。柜台后面的大嫂一面给他准备,一面对他说,“两块钱。”小男孩垂头丧气地回答说,“可我妈妈只给了我一块钱。”

如果我见到此种情景,我当怎么做?我将会,而且我猜任何一个有爱怜之心的成年人都会这么做。我会伸手到裤兜里,掏出一块钱,交给那位大嫂来补足那金钱的短缺。当我递给对方那一块钱的时候,我是交出法定货币(legaltender)。那位大嫂必须接受这个为那小男孩的冰激凌所付之款。金钱的债务已经全部付清,这个小男孩不再欠那位大嫂任何东西。

但是假设这个场景是以不同的形式展开。假设那位大嫂递给那小男孩他的冰激凌,並且说,“两块钱。”话音未落,那小男孩转身就跑,冲出大门,手里拿着他的冰激凌,根本没有付款。倒霉的他,一头撞到一个警察叔叔怀里,那警察拉着他就走回店里。如果这时我说,“没事儿,他欠的,我来替他付,让他走吧。”在此刻,那店主或警察能让他就这么走了吗?根本不行。因他跑出了店门,这个男孩的行为就构成了偷盗。他犯了罪行。他的问题就从一个金钱债务上升为刑事责任。在短缺金钱之外,且构成犯罪,对公义的违反就出现了,一个人被侵犯了。那么,谁是唯一的那一个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我的钱作为替那个小男孩的全部偿债?只有那位被侵犯的人。如果店主决定不加以控告,那个小男孩就可以自由离开。但是,无论是法律上或道德上,对那位店主都没有要求她不要进行控告。所以,这样的决定就是恩典的行为。

当我得罪了神,耶稣为我的罪债付上代价。为了使那个偿付能够被接受,该位法官,祂同时也是受到伤害的一方,必须要决定并发布命令,祂将接受为了我而付上的代价。如果我亏欠了神的是死罪,因为我得罪了祂,而耶稣说,“我将为他而死。”而且祂为我舍命,是否神就负有任何义务非得要接受那个偿付吗?完全没有。首先,宇宙之主必须要作一个决定,就是祂将接受那个替代性的偿付,以此遮盖我的罪行。父神如此决定,就是纯粹的恩典。

神要求公义必须实行,代价一定要付。既在金钱方面也在刑事方面的意义上,所负债务须完全清偿。祂审判我们的罪愆。我们的罪愆受到惩罚,债务得到清偿。神从不在祂的公义上讨价还价。但同时,我们的债务和对我们的罪愆的惩罚却被替代性地支付了。于是,十字架就显示了完全的公义和完全的怜悯。挪去了这替代,你就挪去了神的恩典。挪去了十字架,你就挪去了神的公平和公义。在这样一个交换之中,我们就领悟了保罗的意思,即他说神是自己为义,也称信耶稣的人为义(罗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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