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章神爱锡安的门
为什么耶和华说祂更爱锡安的门,胜过爱雅各一切的住所呢(诗87:2)?我们可以从耶和华自己给出的理由中找到答案:“但耶和华你们的神从你们各支派中,选择何处为立他名的居所,你就当往那里去求问”(申12:5)。锡安的门就是耶和华选择让祂的名居住的地方,正如后面的话语所解释的那样,是祂的敬拜之地:“那时要将我所吩咐你们的燔祭、平安祭,十分取一之物,和手中的举祭,并向耶和华许愿献的一切美祭,都奉到耶和华你们神所选择要立为他名的居所”(11节)。因为圣殿建在锡安山上或其附近,因此,这里就是敬拜祂的地方。正是因为神喜悦人敬拜祂,所以祂才说爱锡安的门,胜过雅各一切的住所。
但是有人可能反驳说,耶和华不仅在锡安的城门、在圣殿里接受敬拜,也在雅各的住处接受敬拜。我们不能假设雅各的后裔都忽视了家庭中的敬拜。毫无疑问,其中忠心的人会与约书亚同心,“至于我和我家,我们必定侍奉耶和华”(书24:15)。因此,既然在这两处都敬拜神,那么为什么一个应该优先于另一个呢?没有别的原因,只是因为:在锡安城门敬拜神是公共的;在雅各的住处敬拜神是个人的。因此,简而言之,可以说主爱锡安的门胜过雅各一切的住所,是因为祂喜欢公共敬拜胜过个人敬拜。神爱雅各一切的住所,在那里祂受到个人的敬拜;但祂更爱锡安的城门胜过雅各一切的住所,因为在那里祂受到公共的敬拜。
因此,我们有明确的理由可以得出结论:公共敬拜优先于个人敬拜。主是这样做的,祂的子民也应该如此;律法之下如此,福音之下也必须如此。
旧约与新约的公共敬拜确实,律法之下和福音之下的公共敬拜在环境方面有所不同——即公共敬拜的地点。在律法之下,公共敬拜的地点是圣洁的,但对于新约中的公共敬拜地点,我们不会这么想。如果我们探究会幕或圣殿中那些按照律法定为圣洁的依据,并且意识到这些依据无法应用于福音下的任何敬拜场所,这一点就显而易见了。
首先,根据神特别明确的命令(申12:13-14),圣殿和会幕是专门分别出来,有圣洁的用途。但在福音下却没有这样的命令指定一处场所。敬拜是必要的,但举行的场所无关紧要,不是确定的;哪个地方最便于敬拜,是由人来决策的。我们找不到任何强制性的规定,只有一般规律:“凡事都要规规矩矩地按着次序行”(林前14:40)。人们的祝圣并不能使一处场所变得圣洁,唯有神才能分别为圣。
第二个依据是,圣殿是律法下礼仪敬拜的一部分,但在福音下没有这样的礼仪敬拜,更不用说福音敬拜的场所了。因此,现在任何地方都没有当时圣殿那样的神圣性了。
第三个理由是,圣殿本身是律法下的一种敬拜蒙恩的管道。借着圣殿,主向祂的子民传达了许多宗教和敬虔的奥秘;借着圣殿,表达出了基督的本性、职分和恩赐。但在福音时代,没有这种用途和性质的场所,没有任何敬拜的地点可以代表基督或者传达宗教的奥秘。因此,没有这类圣洁场所了。
第四个理由是,圣殿是基督的预表(约2:19)。但当基督显现的时候,祂所有的预表就不复存在了,在福音时代不再有预表了。
最后,圣殿将人的祭物和侍奉分别为圣。祭坛使礼物成圣(太23:19)。在那里献上的敬拜更蒙悦纳,更可接受,因为这是主接受那些礼仪侍奉的唯一地点;也是因为只有在基督里,神才会接受,圣殿正预表了基督。但既然这些礼仪已经停止,那么现在认为地点可以圣化我们对神的敬拜或侍奉,或者仅仅因为地方的缘故,认为我们的敬拜侍奉在一个地方比另一个地方更被接受或更蒙悦纳,这种观点没有《圣经》依据,因此是迷信——不,这是违背《圣经》的,因此是亵渎的。
先知曾预言:“在各处,人必奉我的名烧香”(玛1:11)。在各处,一个地方和另一个地方一样,没有区别。主基督在祂的话语中肯定了这一点(约4:21)。时候将到,所有地方都变得一样,没有哪个地方优于其他地方。无论是在世界上的任何地方,还是在耶路撒冷,神都会接受你和你的侍奉。因此,使徒在《提摩太前书》2:8中建议:“我愿意男人无忿怒,无争论,举起圣洁的手,随处祷告。”不是非要在这个地方或那个地方。基督的应许在《马太福音》18:20中得到了回应。祂没有说:“有两三个人奉我的名,在某处聚会”,而是说:“因为无论在哪里,有两三个人奉我的名聚会,那里就有我在他们中间。”
让我们来看俄利根(Origen)对这段经文的评论:“犹太人笃信不疑——一个地方比另一个地方更圣洁,更适合祷告。但那些抛弃犹太教迷信转而信仰基督教的人则说,地点并不能使一个祷告比另一个祷告更好。”他在讲授《利未记》时也说过类似的话:“我不在地球上寻找圣地,而是在内心寻找。它不是一栋石头建筑,我们必须这样看待圣地。”同样,奥古斯丁(Augustine)也说过:“当你想要祈祷时,为什么要寻找圣地呢?”当时,迷信还没有完全蒙蔽世界,以至于这些古人能够否认后世所幻想的圣地。如果我们中间没有这样的迷信观念,那是好事。有能力看清真相的人,通过上面的讲解,就能认识到这种观点是多么荒谬。但我不再对此多加讨论了。
所以,在律法之下和福音之下,对神的公共敬拜存在着环境上的差异。但不能因此得出结论,认为福音之下的公共敬拜不应该像律法之下一样,优先于个人敬拜。因为区别只在于环境(敬拜场所),而这种环境只是礼仪性的(一种礼仪上的圣洁),而公共敬拜优于个人敬拜的所有道德理由,在福音之下与律法之下都是一样真实的。
什么是公共敬拜?在我进一步证实这一观点之前,让我简要解释一下我所说的公共敬拜是什么意思。要使敬拜成为公共的敬拜,需要包括三件事:条例(ordinance)、聚会和神职人员(officer)。
首先,必须有相应的条例,这些条例要求或允许公开使用。这些条例包括祷告,赞美,阅读、解释或宣讲神的话语,以及施行圣礼。人必须阅读神的话语,祷告需要秘密进行也需要私下进行,但这两者都可以公开使用,并且神要在这本书中,克拉克森将以这种广义的意义来使用“条例”一词,即在公共敬拜中发生的事情;在许多方面,条例与施恩管道(meansofgrace)是同义词,但请注意他的意思比指洗礼和圣餐的圣礼更广泛。求和命令公开使用它们。这两者必须既公开又私下使用;其他条例只能公开使用。
其次,必须有一个聚会,有会众,共同使用这些条例。一、两个人之间的敬拜不能算是公共敬拜。我们不需要确定公共敬拜必须有多少人参加,但由于在家庭中做的事情只是个人的,因此人数应该超过一个普通的家庭。
第三,必须有一名神职人员。条例的执行者必须具备履行公共职责的素质,是一位在职人员,一位被主分别出来、并被教会呼召从事这项工作的人。通常情况下,如果一个普通人承担传道或施行圣礼的任务,如果允许这样不符合条例的敬拜,那么就不应期待得到公共敬拜的祝福、益处和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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