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区分在教会的历史上是有它的重要性﹐因此我们需要对它们仔细的加以探讨。首先我们要探讨这种传统区分的评定标准﹐其次是肯定这些分类的价值意义 ﹐第三是讨论如何将这样的分类应用于我们的伦理学习上。让我们先来看对于旧约 律法作这三种分类的评定标准。
评定标准
虽然传统上把旧约的律法作成这三类的区分是有许多的好处﹐但是也衍生出 一些难以处理的问题。首先﹐多数的圣经学者都注意到圣经并没有明确的提到这三 类的区分﹔也就是说在圣经里我们找不到那处经文清楚的把律法分为道德、礼仪、 和民事等三类﹐更没有教导我们﹐那些律法归属于那一类。虽然这样的分类在许多 方面看来是合宜的﹐可是我们也不能就以为它们在每一个层面上都很清楚明确。其次﹐圣经倒是明白的显示出某些律法不能只归属于某一个类别。
例如出埃及记20章 8到 11节提到要遵守安息日﹐这个诫命是列在十诫里﹐而十诫是被归属于 道德法规。可是在出埃及记 31章 14到 16节﹐守安息日也是被纳入以色列敬拜礼 仪的规则里。还有圣经也清楚的将不可杀人的诫命列入道德和民事的法规里﹐这个诫命是记 载在出埃及记 20章 13节﹐是十诫之一﹐而十诫是属乎道德法规。
但是旧约也清楚 提到政府有权柄惩治杀人犯﹐因此凶杀也属于是民法要处理的事件。因此我们在看旧约律法时﹐必须注意有许多律法不只属于某一种类别。事实上 ﹐我们应该这么说﹐旧约里所有的律法都兼有道德、民事、和礼仪不同层面的教 导。我们可以这样的想﹐不管在经文里它最突显的是什么﹐每个律法都是包含道德 的准则﹐每个律法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尽管这方面通常是 以民事法规来调节管理的﹔还有如果以色列民遵守或没有遵守一切的律法﹐也会或 多或少地影响到他们在敬拜礼仪上的参与。基于这样的理由﹐与其是把每一个律法 纳入某一个类别里﹐不如比较恰当说律法都是兼有不同层面的特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