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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圣经作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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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经定义了基督教伦理学,现在要来看《圣经》对于伦理的良善所设定的三重准则。

三、三重标准

有个很有用的方式可帮助我们了解《圣经》对此的教导,那就是看《韦斯敏斯德信条》如何定义非信徒的善行。《韦斯敏斯德信条》16章第7段特别对非信徒的善行有重要的论述:

未重生之人所行的事,按事体,虽然是神所吩咐的,对己对人都有益处,但并非出自信仰所洁净的心,也不是按照正当的方法,即根据神的话所行的,没有荣耀神的正当目的;所以这些行为是罪恶的,不能讨神的喜悦,也不能叫人有从神领受恩典的资格。

从这叙述看来,《韦斯敏斯德信条》正确的认定非信徒的某些行事是合乎神的命令,而且,信条还承认这些非信徒所行的对人对己都产生美好有益的结果;换句话说,非信徒可以行事为人近乎我们伦理人生的标准,也就是作出能引致神祝福的事情。《圣经》也同意这点。例如马太福音7章9到11节,主就说过这样的话语:

你们中间,谁有儿子求饼,反给他石头呢﹖求鱼,反给他蛇呢﹖你们虽然不好,尚且知道拿好东西给儿女,何况你们在天上的父,岂不更把好东西给求他的人么。(马太福音7章9-11节)

一般人通常会行一些看起来合宜的好事,例如爱自己的孩子,供应他们的需要。事实上,我们还很难找到有那个人从没作过一件神所认可的好事,或是未曾存着一丝能引发神祝福的心态;因此从表面看来,甚至非信徒都有可能行神所命定的事,也因此得到好处。

然而《韦斯敏斯德信条》并没就论到此为止。它接着清楚指出,非信徒所行的善事并非如同表面所显示的那样。注意信条讲到这些行为是「罪恶的」,它们无法「讨神的喜悦」,或使人有资格「领受神的恩典」。

即使我们赞扬非信徒那些合于神准则的外在行为,我们也得记住他们的本质并非真正的良善。他们无法好得足以讨神的欢喜,也无法以此赚取救恩。怎么会这样呢﹖为何那些合于神准则的外在行为还是被认为是罪恶的呢﹖

如同先前所说的,顺服神的诫命必须源于合宜的动机,也就是要出于被信仰洁净的心思。第二,它是遵循合宜的标准,就是按照《圣经》所记的准则。第三,这个行为必须有合宜的目的,就是为荣耀神而行。简而言之,除非这个行为是出自正确的动机,依循正确的准则,也达成正确的目的,它就算不得是神给予祝福的善行。让我们先来仔细探讨正确的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