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们已经从人类罪的起源这角度探索了「罪的咒诅」,就让我们来思想罪根本的特征。
三、特征
在《圣经》中辨认出罪的最容易、最明确方法,就是看上帝禁止、定为有罪或咒诅之事的例子。我们这样来看的时候,就看到《圣经》使用广泛不同的词汇来说明罪。《圣经》通常描写罪是不公义、过犯、疏忽、不达标、走偏路、堕落、虚妄、不诚实、引发伤害、悖逆、不虔诚、狡诈、不忠、鲁莽、淫猥、邪情私欲等等——这份清单可以不断写下去,我们对于每一个说法讨论也可以更详尽深入。所以,与其探索《圣经》用来指出罪的每一个术语的意思,我们而是要把我们的关注力集中在罪普遍的属性上。
我们要分两部分来描写罪的特征。首先,我们要看,罪在根本上是违背律法。第二,我们要看到罪是没有爱。让我们首先来看罪是违背律法的这个观念。
违背律法
今天的基督徒通常认为我们无需遵守上帝的律法,上帝的律法甚至对我们有害。通常这是因为他们误解了保罗关于律法在拯救方面所起作用的教导。当然,律法确实不能拯救我们,律法只能定我们的罪。所以保罗在加拉太书5章4节写道:
你们这要靠律法称义的,是与基督隔绝,从恩典中坠落了。(加拉太书5章4节)
但这正是律法如此有用,帮助我们识别出罪,看到罪的特征的原因。律法定我们罪的能力,在于它有能力辨认出我们的罪性。正如保罗在罗马书5章20节所写的那样:
律法本是外添的,叫过犯显多;只是罪在哪里显多,恩典就更显多了。(罗马书5章20节)
律法以不同方式加重人的罪。例如,它让我们承担一些义务,是在有律法之前上帝不要求我们履行的。并且律法点燃我们有罪的私欲,吸引我们去关注律法禁止的。虽然如此,律法仍是良善的,仍真实反映出上帝的品格,以及衡量罪的标准。正如保罗继续在罗马书7章12节所写那样:
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罗马书7章12节)
人常常错误认为,上帝颁布的所有的律法都是为了拦阻人得生命。实际上,情况并非如此。上帝向人类颁布律法,为的是让人类可以知道如何正确生活。但因人类在罪中没有能力,有罪的人类便误解了律法。但一个人认识上帝之后,他就要清楚认识到,上帝颁布律法,是要人能得到一个美好的生命,在上帝里完全的生命。明白这一点,实际上一个相信的人就应当用一种积极的方式,带着感恩回应上帝的律法,因为上帝的律法保护他、保守他、引导他。按照上帝的话语,上帝的律法本身是完全的。
——阿古斯·塞提普查牧师
罪违背律法的特征,很容易在人类在伊甸园堕落这件事上表明出来。亚当和夏娃从上帝领受了一条明确的禁令,他们因着直接违反了那条律法而犯罪。自从那时开始,每一件罪都反映出这种违背律法。
请从上帝与人类圣约的关系这角度来思想罪是违背律法。我们曾经提到,上帝的圣约彰显出祂对我们的恩慈,要求我们忠诚,表明了我们忠诚和不忠诚带来的后果。律法就是描述上帝要求我们的忠心。上帝赞同和祝福的每一件事,都是祂圣约律法的要求——不管《圣经》是否明确命令都是如此。祂谴责和咒诅的每一件事,都是祂圣约律法所禁止的——不管《圣经》是否明确禁止都是如此。所以我们所做的每一件事,不是顺服上帝的圣约,就是违背这圣约的律法。我们内心的每一个动机,不是为了求上帝的荣耀和喜悦,就是为要求我们自己的满足。我们所想的每一种想法,我们采取的每一种行动,我们感受的每一种情感,不是朝着建立上帝圣约国度迈出的一步,就是朝向悖逆这国度君王迈出的一步。这就让使徒约翰在约翰一书3章2到4节写道:
我们现在是上帝的儿女,将来如何,还未显明;但我们知道,主若显现,我们必要像祂,因为必得见祂的真体。凡向祂有这指望的,就洁净自己,像祂洁净一样。凡犯罪的,就是违背律法;违背律法就是罪。(约翰一书3章2-4节)
约翰在这一段经文中,把违背律法与像耶稣一样完全纯洁做对比。他看到只有两种选择,我们要么没有罪,要么就是违背律法。
约翰相信律法并不是局限于《圣经》中一些数目有限的「做」和「不做」。律法而是概括出上帝完全的品格。这品格本身是终极成全了律法,而《圣经》中记载下来的律法,只是在描述这品格而已,所以任何违背上帝圣洁本质的事,都是违背了上帝的律法。请听雅各在雅各书2章10和11节是怎样说的:
因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条上跌倒,他就是犯了众条。原来那说不可奸淫的,也说不可杀人。(雅各书2章10-11节)
雅各的要点和约翰的要点类似:《圣经》每条律法都是出于同一位上帝,要求我们要完全讨上帝喜悦。
上帝祂自己是我们行为表现的终极标准,律法向我们启示出这标准。律法并不能全然地彰显出上帝,毕竟上帝自己是无限、无法完全测透,言语不能够完全描述的上帝。律法而是仅仅概括出祂的品格。相应来说,我们的义务并不仅仅是做律法明确说要做的,而是让我们自己与律法描写的上帝完全的品格相符。无论我们在哪方面有欠缺,《圣经》都说得很正确,我们的罪是违背了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