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已经查考了爱的诫命与其它律法之间的关联性﹐现在要来看恩典的福音与神律法的关系。
恩典的福音
基督徒常会有的一个误解﹐就是认为律法与恩典的福音是相对立的。许多信徒认为既然我们是因着恩典而得救﹐不是靠守律法的功德﹐因此我们绝对就没有必要遵守律法。其他的一些信徒则将律法的功用只是用来威胁或吓唬罪人的﹐相反的﹐福音则是在律法定我们有罪之后来救赎我们的。实际的情形是人们对律法和恩典福音的关系有着太多不同的看法﹐我们在此实在无法一一的讲述。
为了澄清这一类的错谬观念﹐我们要来看圣经怎么描述律法与福音的关系﹐我们要着重的讨论传统上称为的“律法的三个功用”。从更正教改教运动以来﹐神学家们经常讲到律法在圣经里的三个不同用途。尽 管神学家们都大致同意这些不同的功用本身的合宜性﹐不过神学家们对这些用法的 排列顺序却没有一致的说法。所以为了避免混乱起见﹐我们在这系列的课程里将按 照以下次序来排列这三个功用。
律法第一个用途是教育上的﹐或者就是说律法的功用如同老师或训蒙师傅一 样。用来教导时﹐律法借着暴露人的罪并且提出惩罚的警戒﹐将人引到基督面前。律法的第二个用途是在民事上。我们为了民事的目的使用律法时﹐是要用它们 来制止社会的罪行。在实施的时候﹐通常会和行为的管教一起使用。律法的第三个功用是在规范准则上。存心敬畏神的基督徒以律法为道德行为的法规指引。
律法在教育上的功用是讲到神的律法把不信的人心里潜藏的罪引发出来﹐显明他们需要基督。我们都有过这样的经历﹐就是了解到某些言行是不该有的﹐可是这 个认知却诱使我们更想去犯错。罗马书 7章第 7和第 8节﹐保罗就以自身的经历﹐讲到律法在教育上的功用。他是这么写着﹕
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 ,我就不知何为贪心。然而罪趁着机会,就 借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 罗马书 7 章第 7 – 8 节)
律法的这个功用是和圣经一个重要的教导相联的﹐那就是信徒们曾经是在律法之下﹐然而现在我们是在恩典之下。当不信的人面对律法的标准和惩罚时﹐他们会被激发的更想犯罪﹐而他们也意识到因着他们的罪﹐律法所给予的惩罚或咒诅。这样的警戒驱使不信的人来到基督面前﹐于是祂恩慈的把他们从律法的咒诅中拯救出 来。保罗在罗马书 6章 14节所写的就是这个意思﹕
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因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 罗马 书 6 章 14 节)
就这一点而言﹐律法教育性的功用并不直接启用在信徒身上。一旦一个人已经驱使 走向基督﹐律法在此就完成它的功用了。就其教育性的功能﹐我们已不再律法之下 了。
律法的民事功用,或者律法的第二种用途,涉及到借着惩罚犯罪的人﹐来约束 遏阻社会的罪行。我们不难想到我们之所以在行为上对自己有所约束﹐是因为惧怕 来自司法机构的刑罚。律法在这方面的功用对信徒和非信徒都是一样的﹐而且它着 重的是神以政府机构作为惩治罪恶的工具。
在下面几课我们还会谈到许多的事例是 与律法的民事用途有关的﹐所以目前我们只是稍微提一下﹐并且要确认这样的功用与恩典的福音并没有什么冲突。
当我们从福音和基督教伦理学的角度来思考律法时﹐律法的第三种用途,或者 在规范准则上的功用,对我们的学习非常有帮助。律法在这方面的用途也是我们这 几课一直谈到的﹐那就是律法显明了神对基督徒生活的指引。我们可以把它与家规 相比较。我们的父母为了保护我们的安全订了一些规矩﹐而我们也因着敬爱和信赖 父母而遵守这些规定。例如约翰壹书 3章 4节这么写着﹕
凡犯罪的,就是违背律法;违背律法就是罪。( 约 翰壹 书 3 章 4 节)
约翰是在基督升天后多年才写下这些话﹐然而他依旧强调律法是我们行为的准则。他甚至还以违背律法作为罪的定义。简单的说﹐我们仍然是以律法为审判的准则﹐以此决断基督徒的行为是公义还是邪恶的。许多的经文也指出律法是基督徒生活的准则。律法与福音不是对立的。在得救之前﹐我们都是罪人﹐无法持守律法。我们是在律法的咒诅之下﹐因为我们都触犯了律法。然而现在我们已经得救﹐被看为是在基督里信守律法的人﹐所以我们也承受了律法所应许关乎救赎和生命的祝福。保罗称这样的情况为在恩典之 下﹐与在律法的咒诅之下成对比。
简而言之﹐如果以犯罪就遭受律法的咒诅这方面来说﹐我们的确不是在“律法 之下”。可是若从我们领受律法应许的祝福来看﹐我们仍是在“ 律法之下” ﹐也 因此就必须要遵守律法。雅各书 1章 25节﹐雅各这么说道﹕
惟有详细察看那全备,使人自由之律法的,并且时常如此,这人既不 是听了就忘,乃是实在行出来,就在他所行的事上必然得福。(雅各 书 1 章 25 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