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神既是绝对的道德准则又是绝对的道德审判者,有这样的基本认识后,我们接着来看这些事实对我们人生有什么涵义。
含义
我们讲到神是绝对的道德准则,主要是说到祂自有永有的存在;我们讲到神是道德绝对的审判者,所着重的是祂与受造物之间的互动关系。我们目前要来看一个事实:那就是神的能力和祂审判的权柄使得祂的受造物必须依从祂性情的标准而活。我们记得彼得前书 1章 15到 16节,彼得这么教导他的读者们:
那召你们的既是圣洁,你们在一切所行的事上也要圣洁。因为经上记 着说:『你们要圣洁,因为我是圣洁的。(彼得前书 1 章 15 – 16 节)
在这段经文里,彼得认定我们已经知道神的性情是人类行为的终极标准。但是他也 申明,就是因着神是人类行为的准则,人类理当顺服并且效法神。
当然我们必须了解,谈到效法神,我们并非要混淆创造者与受造物之间的差异。我们乃是说,我们有责任将祂的性情显现出来。例如,彼得说我们要圣洁,因为神是圣洁的,他的意思是神的性情显出圣洁是什么,又因着神是照祂的圣洁行事,所以我们行事为人也得遵照祂的圣洁。登山宝训也有类似的教导。马太福音 5章 44到 48节,耶稣这么说:
要爱你们的仇敌,为那逼迫你们的祷告。这样就可以作你们天父的儿 子;因为他叫日头照好人,也照歹人;降雨给义人,也给不义的 人……你们要完全,像你们的天父完全一样。(马太福音 5 章 44 – 48 节)
因为神的作为是全然的良善,那也就成为具有约束力的道德准则,所以每个人也必 须顺服神,依从祂行为的标准。
对我们多数人而言,这样的应用似乎是显而易见的,既然神有绝对的权柄要我们依从祂的标准,那么我们当然必须顺服祂。不过在实际人生中,许多质疑神至高权柄和祂公义准则的人却不理会神的命令,而自行设定一些人生的法则。
有些人相信,即使神有能力审判他们,祂也没有权柄这么作;他们甚至认为不管后果如何,抵挡神是值得赞扬的,就像人反抗暴君一样。在我们基督徒的圈子里也看到这种心态。例如在教会里有许多人相信耶稣已经 为我们的罪而死,所以神已经不再要求我们顺服祂了。他们是把饶恕和放纵混为一 谈,误以为我们的罪已蒙赦免,就可以随心所欲了。事实上,每一个信徒都应当依 从神本性的标准而活。约翰壹书 1章 7节,约翰这么写道:
我们若在光明中行,如同神在光明中……他儿子耶稣的血也洗净我们一切的罪。(约翰壹书 1 章 7 节)
在这里约翰至少提出两个重点,是和我们所探讨的有直接关系。首先他教导我们必须“在光明中行,如同神在光明中”。约翰指出所有的信徒都必须效法神。其次,约翰说我们之所以要顺服神的准则,乃是与在基督里的饶恕有关。当我们效法神时,基督的血才洗净我们的罪。我们不可能以耶稣为我们的救主,却不尊从祂为我们的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