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勒和卡森|14.3审判
使徒保罗在《哥林多后书》5章也肯定了末后的审判确实会发 生。保罗坚称“无论是住在身内,离开身外,我们立了志向,要得主 的喜悦。因为我们众人必要在基督台前显露出来,叫各人按着本身所 行的,或善或恶受报”(林后5:9-10)。
从《哥林多后书》4至5章更广泛的背景来看,这处经文只是指 着信徒说的。穆里·哈里斯(Murray Harris)指出,不论保罗在哪里 谈到要照着各人的行为报应各人(比如罗2:6),其“所描述的都是 截然相反的两种人(罗2:7-10),而不是对用来判断所有人的两类行 为的描述(比如《哥林多后书》5章10节的‘或善或恶’)。”
这个审判跟永恒的定命无关,而是跟永恒的赏赐有关(约3:18, 5:24;罗5:8-9,8:1;帖前1:10)。这个审判不是为了确定谁能进入神 的国,而是为了确定神国度中的人分别应当享有多大的赐福、地位和 权柄。保罗没有明确指出这个审判会在什么时候发生。是在身体死亡 时,还是在居间状态时,还是在基督第二次再来时呢?我们最能确定 的就是这个审判是在人死后发生的(参见来9:27)。
话虽如此,但证据表明这个审判是在基督再来时发生的(参见 太16:27;启22:12),也就是人类历史终结时,而且它最有可能会跟 另外一次更大规模的审判一起发生——就是信徒所说的白色大宝座的 审判,届时所有非信徒也要受审判(参见启20:11和之后的经文)。
保罗明确地强调了末后审判时的个体性,即“每个人”都要受 审判。虽然我们也要强调我们在基督身体中的生命所具有的集体性、 共同性,但每个人都要单独受审判,而且受审判时起码会在一定程度 上涉及到每个人到底有多忠于他所背负的集体性责任。“这样看来, 我们各人必要将自己的事在神面前说明。”(罗14:12)
至于审判的形式,我们不仅要“在现场”,而且还要在神面前赤露敞开。正如保罗在《哥林多前书》4章5节所说的,主“要照出暗 中的隐情,显明人心的意念”。穆里·哈里斯说得对,“我们不仅要 在场,不仅要说明自己的情况,更重要的是,我们还要接受神的审 查,神要将我们暴露出来,然后我们要照着自己的行为受当得的报 应。”
审判的时候,我们每个不经意的想法,每次想行义的冲动,每 次私下里的祷告,每个不为人知的行为,每种久已忘记的罪,或者每 次对人的怜悯都要显露出来,我们只能承认并听候主的审判。这个事 实难道不会让你立马清醒过来吗?尽管如此,保罗仍提醒我们,“那 些在基督耶稣里的,就不定罪了。”(罗8:1)
大多数基督徒现在都非常熟悉《哥林多后书》5章10节中 “bema ”这个词,我们将其翻译为审判“台”(高台)。使用这个 词“特别能引起保罗和哥林多人的共鸣,因为大概在写这封信的四年 前(公元52年),有人指控保罗触犯了罗马的法律,而方伯迦流在哥 林多的审判台前审问了保罗,并撤销了对他的指控(徒18:12-17)。 考古学家已经在哥林多城的市集南面找到了这座高台。”
基督本身就是审判官,就像在《约翰福音》5章22节他自己所宣 告的那样:“父不审判什么人,乃将审判的事全交与子。”审判的标 准就是“按着本身所行的,或善或恶受报”。这里的“本身”表明, 审判官在乎的是我们今生所行的,而不是我们在居间状态可能会做什 么或可能不会做什么。我们会从主那里领受“应得的份”。
换句话说,也就是说得更直白一些,我们要“照着”我们所行 的或者“按照与所行相称的方式”受审判。这些行为本身要么是“善 的”(即讨基督“喜悦”的,比如林后5:9),要么是“恶的”(不 讨他喜悦的)。
最后,审判的结果虽然没有明确说明,但肯定是隐含的。所有 人都要“领受”自己的行为所当得的。或是赏赐或是报应。保罗在《哥林多前书》3章14至15节说得稍微具体了一些。他在那里写道: “人在那根基上所建造的工程若存得住,他就要得赏赐;人的工程若 被烧了,他就要受亏损,自己却要得救。虽然得救,乃像从火里经过 的一样。”这里没有说出具体的赏赐是什么,但这样的人很可能会失 去原本赐给顺服之人的赏赐。
耶稣提到了天上的大赏赐,但他并没有多讲(太5:12)。在按才 受托的比喻中(太25章;参见路19:12-27),耶稣间接地提到了某种 权柄或统治权,但他没有指出统治的对象是哪些人或哪些事物。保罗 说:“因为晓得各人所行的善事……都必按所行的,得主的赏赐。” (弗6:8)根据《哥林多前书》4章5节,审判之后“各人要从神那里 得着称赞”。《罗马书》8章17至18节和《哥林多后书》4章17节都提 到了在天上为圣徒存留的荣耀。
当然,我们应当思考《启示录》2至3章给七个教会的信中提到 的诸多应许,虽然我们很难知道这样的应许是现在赐给我们,还是在 居间状态时赐给我们,亦或是只有在基督再来之后才会赐给我们; 也很难知道这样的应许是否会根据我们的服事情况和顺服程度而有 区别地赐给我们,亦或是平等地分赐给神所有的儿女(参见启2:7、 10、17、23,3:5、12、21;另外参见太18:4,19:29;路14:11;雅 1:12)。
最后我们可以得出两个结论。其一,我们的行为不能决定我们 能否得救,但却能表明我们是否是得救之人。行为不是我们在神面前 站立得住的原因,而是我们在神面前站立得住所带来的结果,因为我 们在神面前的地位是唯独借着信靠基督而获得的。而不可见之信心的 可见证据(即善行)将会在基督的审判台前显露出来。
其二,我们无需担心自己的恶行暴露出来并被评判后,我们会 过度的后悔和自责,从而破坏天堂所带来的福乐。即便我们因错失机 会而伤心流泪,或为所犯之罪而羞愧流泪,主也必擦去我们的眼泪(启20:4a)。饶恕之恩所带来的难以言喻的喜乐必将吞噬我们一切 的愁苦,基督的荣美也将使我们看不到任何其他的东西,只看到他本 身的光辉以及他出于恩典而为我们成就的荣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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