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勒和卡森|14.4地狱和永刑

也许对地狱和永刑最明确的描述就是《启示录》14章。我们来 读一读相关的内容:

又有第三位天使接着他们,大声说 :“若有人拜兽和兽 像,在额上或在手上受了印记,这人也必喝神大怒的酒, 此酒斟在神忿怒的杯中纯一不杂。他要在圣天使和羔羊面 前,在火与硫磺之中受痛苦。他受痛苦的烟往上冒,直到 永永远远。那些拜兽和兽像,受它名之印记的,昼夜不得 安宁。”(9-11 节)

这个问题已经成了福音派争论的焦点。失丧之人所受的折磨是 一种永不止息的有意识的体验吗?或者这种刑罚是否是一种毁灭,即 让人照着他们的罪受了相应的刑罚后,灵魂就归于无有了?他们忍受 折磨时向上腾起的烟雾是否表明他们要一直带着知觉忍受无穷无尽的 痛苦?还是表明他们所受的刑罚会带来持续的、不可逆转的结果,从 而导致他们归于无有?那些持后一种观点的人认为,失丧之人受刑的 时候不会得到片刻的安宁。但这种刑罚到底是否会持续到永远,还要 根据其他的方面来决定。

受篇幅所限,这里无法充分探讨双方的观点。但我们完全可以 说,有大量的圣经证据都支持《福音联盟认信声明》中所确认的观 点,即失丧之人要一直带着知觉忍受永远的刑罚。比如,我们必须牢

记,圣经以多种不同的方式使用了包括“毁灭”及其同义词在内的这 些词,而其中有些用法并不要求或甚至暗示停止刑罚。这类用法表 明,这样的毁灭可以不灭绝人或事物的本体。我们先别急着说地狱的 “火”会吞噬并最终“毁灭”它的对象,什么都不留下,因为我们必 须承认这是一种比喻,因此,我们不能勉为其难地用这些词来证明地 狱持续的时间,它们原本并没有这些含义。

新约将地狱描述为极其的黑暗,是一个火湖。如果这两种说法 都是字面上的意思,那这两者如何共存呢?因此我们必须谨慎,不 要对地狱中的火应当具有的“功用”给出刻板的、教义性的定论。 然而,我们不禁会对《马太福音》18章8节感到好奇,因为那里提到 了被扔到永火中的人。正如卡森(Carson)所说:“当一个人面对 这一切时,他当然有权利问,地狱的火为什么是不灭的,虫是不死 的。”

我们还应该注意到,许多经文经常将aiōn一词翻译为“世代”, 但实际上这个词在这些经文中却有着“永恒”的意思,因为有时候这 个词不只是指某一段特定的时间。不过对于争论的双方来说,这一点 并不重要。还有一点也需要留意,我们都是有限的人,因此我们不能 想当然地觉得我们认为自己的罪需要受到多大的报应,我们就应该受 到多大的报应。卡森问了一个很好的问题:我们的罪的严重程度是由 我们的地位决定的,“还是由我们对那位至高、超越之神的冒犯程度 决定的。”派博(Piper)指出,最核心的就是,“我们当受责备的 程度不在于我们冒犯神的时间有多长,而在于我们所冒犯的神到底有 多尊贵。”我们的罪配得无限的刑罚,因为我们得罪的那一位是有 着无限荣耀的神。

如果我们像有些人那样,认为失丧之人永远受痛苦就意味着神 没有完全地征服罪和邪恶,那我们就是没有意识到只有没受刑罚的罪 才表明神是不公义的,表明神的旨意没有成就。地狱和地狱中的人持续存在,要比任何所谓的宇宙二元论更容易彰显出神圣洁的荣耀以及神公正地抵挡邪恶。

也许考虑到无止境地犯罪这种观念后,我们就不会觉得无止境 的刑罚是那么让人不舒服了。如果地狱中的人一直不停止犯罪,那么 他们为什么要停止受苦呢?有的人也许会这么想,地狱中的人已经 在地狱中为他们的罪付上了足够的代价,所以他们如果在某个时候停 止犯罪,难道他们不能上天堂吗(这就等于将地狱变成了炼狱)?如 果他们还没有为罪在地狱中付上足够的代价,请问公义的神又怎么会 允许他们归于无有呢?

最后,我们还必须解释一下《马太福音》25章46节和《启示 录》20章10至15节。我们虽然可能会对兽和假先知的真实身份有不同 的看法,但没有一个福音派人士会否认撒但是一个会思考、有情感、 有感受能力的存在。因此,我们在这里看到:显然至少有“一位”会 带着知觉经受永远的痛苦。“我们对撒但可能不像对人那么有同情 心,我们可能会欣然坚持撒但比任何人都邪恶,但即便如此,我们也 很难说反对罪人一直在有知觉的情况下承受永远的痛苦,要比反对撒 但一直在有知觉的情况下承受永远的痛苦更合理。”

@出版于福音联盟